(f)保护处分
对审判开始的事件,除不处分的以外,处以保护处分。现行少年法的保护处分有三种:1.保护观察;2.送致教护院或养护设施;3.送致少年院。
3.保护处分
(1)保护观察
被处以保护观察处分的少年,除必须遵守一般事项外,还必须遵守特别事项。当少年违反遵守事项或又有新的虞犯的时候,如果本人年龄超过20岁,保护观察所所长可以直接通知家庭裁判所。保护观察原则上到20岁,但本人到20岁还差2年时,从处分时起2年期间,必须接受保护观察。
(2)送致教护院或养护设施
被送致儿童福祉法规定的教护院或养护院,也是保护处分的一种。教护院是有不良行为,或有实施不良行为可能性的儿童被送致之地,是以教护为目的的设施。养护设施是没有保护者的,被虐待的及其它原因,被认为是需要养护的儿童而开设的设施,以健全的养育、保护为其主要职责。截止1993年1月,教护院在日本全国有57所,2015人(其中女子609人)在籍,这些人中受了保护处分而被送进来的是极少数。
(3)少年院
少年院是在家庭裁判所受了保护处分的少年被收容的地方。在这里接受矫正教育(少年院法1条),可以到本人达到20岁时为止。另外,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特别少年院可以收容到23岁,医疗少年院可以收容到26岁。
少年院的收容期间,原则上法定期限到来后退院或经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的决议,而被允许退院,以及假释退院三种形式而终了。少年院收容后或假释退院后,少年院以外的家庭裁判所根据情况,可以有少年院收容继续申请和假释少年,再收容的情况,这2种情况只有保护事件变更的性质,又叫准少年保护事件。
(三)少年鉴别所的鉴别
1.少年鉴别所
少年鉴别所是根据少年法第17条2项的规定设立的,它的目的是在收容的同时,为家庭裁判所实行的对少年的调查、审判及保护处分的执行提供帮助,以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门知识为基础,对少年的资质进行鉴别的措施,对家庭裁判所要处理的所有少年事件进行先行调查的机构。截止1993年4月底止,全国有53所。1992年的收容人员平均一天1051人。
2.鉴别的种类
(1)与家庭裁判所有关的收容鉴别——使用观察的措施,对少年进行收容、鉴别。
(2)与家庭裁判所有关的在宅鉴别——不对少年进行收容,而进行鉴别,根据家庭裁判所的请求而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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