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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非行及对处方法

 
  (1)现行少年法的特色
 
  (a)保护处分由家庭裁判所处理。
 
  (b)少年年龄被提升到20岁。
 
  (c)给家庭裁判所以先议权。
 
  (d)保护处分和刑事处分由法院决定。
 
  (e)调整了和儿童福祉法的关系,规定了三种保护处分。
 
  (f)对保护处分允许抗告。
 
  (g)认可有妨害儿童福祉的成人刑事事件,将其归入家庭裁判所的管辖范围。
 
  (h)采用科学办案,设立少年鉴别所。
 
  (i)犯罪时不满18岁的少年刑罚减轻。
 
  (2)少年法修改问题:
 
  法务省于1970年发表了少年法修改大纲,主要有以下几点:
 
  (a)不满18岁称“少年”、18岁以上不满20岁称“青年”、青年事件原则上依据刑事诉讼法处理。
 
  (b)赋予家庭裁判所审理青年、少年事件的权力。
 
  (c)给检察官以先议权。  法制审议会在1977年给法务大臣的中间报告中,作了以下建议:
 
  (a)在年长少年事件中,死刑、无期或1年以上徒刑的事件,检察官可以出席审理。
 
  (b)(a)中的重大事件,如无律师参加,则不能进行审判。
 
  (c)年长少年事件中,允许检察官以重大的事实误认或刑事处分相当为理由的抗告。
 
  (d)强化少年权力的保护,促成现行少年审判手续的改善。
 
  (e)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由搜查机关决定不送检。 
 
  (f)促进保护制度的多样化和弹性化。
 
  少年法的修正作业现虽处停滞状态,但遇有少年凶狠犯罪的场所,新闻媒界又呼吁修正少年法。
 
  (二)少年事件的处理
 
  1.保护对象(少年法条)
 
  (1)非行少年;(2)触法少年;(3)虞犯少年;
 
  2.少年非行事件的处理
 
  (1)少年非行事件
 
  所有的少年非行事件,都要通告、报告、送致家庭裁判所。由家庭裁判所受理的事件,为施行保护需办理必要的手续(保护案件)。
 
  (2)家庭裁判所的受理
 
  家庭裁判所的受理顺序:
 
  a.一般人的通告(少年法第6条1项,儿童福祉法第25条)。
 
  b.从保护观察所得到的通告(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第41条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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