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少年法的特色
(a)保护处分由家庭裁判所处理。
(b)少年年龄被提升到20岁。
(c)给家庭裁判所以先议权。
(d)保护处分和刑事处分由法院决定。
(e)调整了和儿童福祉法的关系,规定了三种保护处分。
(f)对保护处分允许抗告。
(g)认可有妨害儿童福祉的成人刑事事件,将其归入家庭裁判所的管辖范围。
(h)采用科学办案,设立少年鉴别所。
(i)犯罪时不满18岁的少年刑罚减轻。
(2)少年法修改问题:
法务省于1970年发表了少年法修改大纲,主要有以下几点:
(a)不满18岁称“少年”、18岁以上不满20岁称“青年”、青年事件原则上依据
刑事诉讼法处理。
(b)赋予家庭裁判所审理青年、少年事件的权力。
(c)给检察官以先议权。 法制审议会在1977年给法务大臣的中间报告中,作了以下建议:
(a)在年长少年事件中,死刑、无期或1年以上徒刑的事件,检察官可以出席审理。
(b)(a)中的重大事件,如无律师参加,则不能进行审判。
(c)年长少年事件中,允许检察官以重大的事实误认或刑事处分相当为理由的抗告。
(d)强化少年权力的保护,促成现行少年审判手续的改善。
(e)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由搜查机关决定不送检。
(f)促进保护制度的多样化和弹性化。
少年法的修正作业现虽处停滞状态,但遇有少年凶狠犯罪的场所,新闻媒界又呼吁修正少年法。
(二)少年事件的处理
1.保护对象(少年法条)
(1)非行少年;(2)触法少年;(3)虞犯少年;
2.少年非行事件的处理
(1)少年非行事件
所有的少年非行事件,都要通告、报告、送致家庭裁判所。由家庭裁判所受理的事件,为施行保护需办理必要的手续(保护案件)。
(2)家庭裁判所的受理
家庭裁判所的受理顺序:
a.一般人的通告(少年法第6条1项,儿童福祉法第25条)。
b.从保护观察所得到的通告(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第41条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