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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非行及对处方法

 
  8.学校和非行  
 
  根据文部省的调查、日本的义务教育普及率为100%。高中进学率为90%,大学的进学率为40%左右,随着上级学校进学率的上升,参加工作的少年数就锐减。1993年少年刑法犯的在学比率,中学生为124%、高中生10.9%。
 
 
  二、非行少年的保护手续和处遇
 
 
  (一)少年法的理念
 
  1.少年法
 
  广义的少年法,是对少年健康、全面的保护、育成、监护、再教育等法律的总称。狭义的少年法和儿童福祉法占有重要位置。狭义的少年法是指在对非行少年的性格进行矫正及环境的调整等保护处分实施的同时,如少年刑事事件的实体法、手续法的特则而设立的法规。
 
  2.少年法制的起源
 
  (1)美国的少年法制历史
 
  1888年伊利诺斯州首创少年法院法。同年7月西雅图开设了少年法院。它的基本理念是:处理少年犯罪者的目的,不应放在刑罚而应放在保护及指导上。针对每个犯罪者制定个别的、有弹性的处理计划、区别处理。1902年、林则审判官起草了“社会化手续的使用、求得非行少年、需保护少年及其对少年负有责任的成人问题的圆满解决”,即所调林则方式(家庭方式)的采用。到1920年,全美除个别州以外,全部制定了少年法院法。
 
  (2)欧洲少年法制的历史
 
  英国1908年制定了儿童法,并设立少年法院。1933年儿童法改正为儿童少年法。1969年,少年法院制度继续存置于司法手续的范围内,最大限度考虑儿童少年福祉的儿童少年法诞生。1982年的刑事司法法公布,删除1969年少年儿童法中过度的福祉部分,强化了未满21岁的少年犯的收容措施。
 
  在德国,1953年,公布少年法院法。其理念为:由于少年富于可塑性、基于教育的理念,采取柔软的处理方法,对其本人的改善也是有益的。因此,少年法院对少年犯罪者,有权选择刑罚还是保护处分。
 
  在法国,少年法院或少年法院的法官权限扩大到儿童福祉的领域,少年法院法官可以对需要保护的少年判以教育性的援护处分。  
 
  在北欧,少年的保护事件由行政机关的儿童福利委员会处理,刑事事件则交给一般的刑事法院。儿童福利委员会不负责处理非行行为,而是专门负责少年在哪一方面需要保护,这成了它的特色。  3.日本的少年法
 
  1883年公布的旧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2岁。1885年池上雪校开始在大阪着手不良少年的保护工作,第二年,作为对不良少年感化教育的法律《感化法》公布,1922年,制定被称作爱的法律的(旧)少年法和矫正院法。战后,所谓非行少年和不良少年的法律制度有:少年教护的儿童福祉法、针对非行少年制定的少年法。现行少年法从1949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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