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少年非行及对处方法
过本义男 过本衣佐
【全文】
〔日〕过本义男 过本衣佐 (王树田、李贵连译)
〔译者按〕 现代社会,青少年犯罪已成世界性问题,早已引起各国政治家和学者的关注,并为之费尽心思,力图妥善解决这一社会问题。译者征得日本犯罪学研究专家、中央学院大学教授、总合科学研究所所长过本义男和该校客座研究员过本衣佐的同意,将其所著《新犯罪学》(1995年最新版)的前言和第四章译出,以飨读者。他山之石,或有助于吾国之治焉。
从19世纪末以来,对少年和成人给予区别对待的思想(保护主义思想)逐渐被大多数人所认同。它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通常所说的法的平衡思想。也就是说,国家不应把青少年看作是刑罚的对象,而应该象父母对子女一样,负起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国亲思想)。另一个理念是:从来的刑罚主义,不但不能使犯罪者得到更生,反而使累犯者增加。对这种一刀切的刑罚主义进行反省得出一个结论:近代刑法思想主张的刑必须个别化。对富有可塑性的青少年,不能仅用法律去判断他们,而必须从青少年的人格和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然后对他们实施处理。但是,反省刑罚制度所得出的这种单一的、消极的结论,无法作为对少年必须施以保护和教育的全部理由。少年的非行,应追求社会的责任。因此,非行少年有从国家那里接受处理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青少年、教育青少年。青少年这个词的意义,就是能够主张这种权利的人格。
(二)中国巡警制度的发展还必须解决好公安机关内部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问题,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巡警的巡区责任制与基层公安机关辖区责任制之间的关系。实行巡区责任制是巡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否则就难以形成有效的防控网络。实行巡区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巡警的巡逻方式、巡区划分、巡逻时间、岗位责任;明确处罚执行程序、法律文书的使用和申诉复议程序。在与基层公安机关辖区内的职责分工问题上,巡警只负责在道路、广场上的公开巡逻、控制局面以及快速反应,对发生的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主要是做好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查找证人、控制事态等先期处置工作。除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影响治安、交通等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当场处理、简易处罚外,对需要调查的复杂案件和治安拘留以上的案件,对需要进一步审查的人员,都要移送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如上所述,美国通常是在发生了“街头犯罪”时才使用巡警来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巡警也只能在地方警察的权限范围内执法。在巡警未能阻止犯罪或逮捕违法犯罪分子时,警方必须转向依靠侦查犯罪的警官。然而这些刑事侦察专家仍需要巡警提供、收集初步证据并保护现场。警方规定了哪些警察可以履行哪些职责的指导原则。警方也将加入与联邦、州或其他地方执法机构达成的工作协议。在不同的犯罪侦查活动中得到各种可能的协助与合作。这就突出强调了对巡警的训练。巡警不仅必须完成自身职责,还要成为与其他机构联系的关键环节。这种联系可以采取协助逮捕罪犯或协助收集决定是否胜诉的证据等形式。* 本文作者之一Ronald c. Brown是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教授、美亚法学会会长,美国夏威夷失业救济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