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思考
江兴国
【全文】
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历了几起几落的曲折过程,其中的经验教训是很多的,归结到一点,可以说,法学教育的命运同国家法制建设的命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每当法制建设受到重视的时候,法学教育就相应地得到长足的发展,相反,如果国家的法制建设受到挫折,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就必然会延缓乃至迟滞。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中发表了重要谈话,同年秋天,党中央召开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作出了在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决策,而“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的观点正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所有这些又给法学教育事业在培养人才的数量上和质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的法制观念也正在逐步增强,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不再仅仅是公、检、法等专政机关的“专利”,法律正逐步成为社会各界人士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等各方面活动自觉遵循的规矩,以及用以保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过去经常见到的婚姻、继承、土地、房屋等领域,涉及著作权、名誉权、专利权等领域的案件也大量增多。同时,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健全,行政诉讼案件也出现了并逐年增多,所有这些,客观上对国家的立法工作及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学法用法的要求更加迫切。社会的需要是促使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法学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也肩负着从未有过的重任。这必然给法学教育带来更快发展的良好机遇。
我们在看到法学教育面临的大好形势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大适应形势需要的现实。首先,高等法学教育的起点应适当提高为宜。法律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是调整与解决各种社会关系的准绳。这要求法律工作者(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本身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以及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和较广阔的知识面,这就要求学习法学最好以一定的其它学科知识为基础。在不少国家和地区,高等法学本科教育以已完成其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为培养对象,让他们到法学院校和系系统地学习法学知识,使他们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知识,也就相当于我们已试办十年的第二学士(法学士)学位教育,这样培养出的人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我国由于人口众多,经济基础又相对较差,加之历史传统的原因,不宜一下子把本科教育完全改为第二学位教育。但在办学层次及规模上,大学专科生招生人数似应减少,最好不招,因为目前本科生生源极为丰富,既然有招收专科生的条件,不如招收本科生,无须降低招生分数线(专科层次的教育主要在已从事法律工作的在职人员中开展);本科生招生人数可以在稳定住目前规模的基础上,视国家对法学教育财力投入的增加幅度略有增加;第二学士(法学士)学位学生可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因为从已试办十年的充足,学生在校主要学习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许多课程(如政治理论课、文化技能课)由于他们在大学本科阶段已受到系统的教育,不必再开设(至少不用再系统地开设),学制两年即可(包括安排长达两个半月的业务实习),学生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学到想学的或应当学的知识。不少经过第二学位培训的学生毕业后回到第一专业的部门参加立法或法律服务工作,深受好评;今年开始试办的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不宜太小(从已获悉的消息,国家教委批给8个试点单位仅40个招生指标,招生和开课都有困难);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数量似应有较大幅度增加为宜,最好能在较短时间内硕士生达到本科毕业生的1/3或1/2,博士生也达到硕士毕业生的1/3或1/2。因为目前制约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师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国家教委提出在几年内高校专业课教师都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资历要求,另一方面,我国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也要求充实研究人员的数量与质量,这就必须大力发展研究生办学规模。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还应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培养更深层次的法学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