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债权人要件
破产债权人要件,是指企业作为债务人必须具备多少债权人以及何种债权人才可依法申请破产。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搞清:
1.债权人人数是否构成破产的实质要件。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复数无担保债权人的存在是开始破产程序的要件,因为破产是为了满足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请求的,目的是为了按一定顺序和比例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如果只存在一个债权人,则可通过民事诉讼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无必要开始繁琐的破产程序。〔3〕另一种观点主张不应将多数无担保债权人的存在作为开始破产程序的要件,因为现代立法通过破产程序赋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不仅仅是偿债和公平受偿的义务权利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债务人的免责和法人终止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等问题,而依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则难以体现破产程序中的上述功能。故破产不应以多数无担保债权人的存在为唯一需求。〔4〕我们认为不宜将多数无担保债权人的存在作为开始破产程序的要件。尽管破产制度在其产生之初的宗旨是为了多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并且一直维系到了现在,但除此之外,它还具有注销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对债务人的债务免责等个别执行程序所没有的功能。因此,在只有一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符合破产要件,亦应宣告其破产。
2.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一般的破产理论认为,有权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应是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因为破产是执行程序的一种,附期限的债权未成就前,债权人不能请求执行,自然也不能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我国法律对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地位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按照某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特殊原因破产宣告的规定,只要有债务超过的情形,即使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也构成宣告破产的当然原因,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人自然也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但与到期债权人不同的是他应该提供超过债务的证据,以及届期不能偿债的事实根据,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破产申请。另外,在债务人有诈欺转让财产、向个别债权人特惠转让财产、隐匿财产、向债权人明示无力清偿债务等破产行为之一的,未届期限的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以保证未来到期债务的清偿或增大该债务清偿的可能性。总之,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人资格应当视债务人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而不应一律加以严格限制,这样有利于及时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