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同上书第74页)
政府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同上书第77页)
政府也要守法,这是法治的真谛。(同上书第96页)确实如此。
宪法中的原则要通过各种部门法贯彻下去,除了在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
刑法、诉讼法中作内容方面的改造以外,还要创立新的法律部门。行政法就属于后面的一类。从法理上讲,这一支法律在
宪法上的依据正是“政府守法”的原则。因为这条原则只是近代才有,又是法治理论的核心所在,行政法便不仅是“新”的,而且是支持着宪政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法乃是
宪法的直接延伸,与
宪法须臾不可分离。这一点,龚先生阐述得非常透彻: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
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
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
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
宪法每每只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而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
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或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同上书第5页)
行政法的实施,关系着
宪法的命运。在“行政国”发达的今天,尤其如此。龚先生采用现今比较通行的作法,把
宪法研究与行政法研究合为一集,也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