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对策之间的平衡是一个不容易达到的境界。实际上,在这个问题的背后是作者的自我角色定位。定位不同,话语风格、叙事方式甚至所持观点便会出现差异。本书作者既是一位学者,同时又是这一代学者中参与实际制度改革的活跃人物。这样的双重身份在本书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注意将相关观点解释为与官方见解相一致,以经典作家及领导人的话语作为论据,对某些尖锐问题缺少超越官方话语的论证(尤其是政党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参看页88,105-107,117-8),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虽然这样的话语风格以及观点的呈现方式在实际上具有“托‘今’改制”的效果,有助于减少相关主张在接受过程中的阻力,但是,其中的代价也不小。以政治话语为主导的旧有法律学术研究的范式难以通过这种研究实现真正的转换。没有这种转换,中国的法律学术便无以自立,法学没有自家独立的话语,也难以产生以此种话语以及知识调整社会关系的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或集团,难以产生社会对法律知识的依赖,依法治国云云终究不过是托诸空言而已。
不仅如此,托今改制还可能使“戴帽”话语与实际主张之间出现内在的矛盾。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在本书中,作者一方面强调我们不实行三权分立,而是议行合一,另一方面,又认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的监督只能表现为对财政、人事等方面的控制,议会不能干预司法独立。实际上,作者所主张的议会与法院之间关系的具体内容与美国这样的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或者说,基本上属于实行议会制民主的国家所实行的模式。然而,作者还是要说我们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并且认定“司法独立具有一定的虚伪性,司法独立是按照三权分离〖立〗学说建立起来的制度,但三权分离〖立〗只是资产阶级国家权利〖力〗的一种分工”(页97)。这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由于过分地依赖或运用政治话语,作者对某些本来从学者的角度能够加以深入例证的问题失之交臂。例如上面提到的政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尖锐而敏感,但是学者在这里并非无所作为。首先我们需要对这种关系在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别给予清楚的辨析,而不是像书中那样,历数西方若干国家政党影响司法任命的事实后,一言以蔽之:“司法也并不是完全超然独立于政党和政治之外的,它最终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页98)这样的结论可能引起误导,因为它忽视了政党与司法关系在不同语境下的深刻差异。其次,在目前的舆论气候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独立对社会稳定、市场经济、官场清廉等的重大价值的分析,对我国的政党与司法之间关系加以全新的构思,或者,从更技术化的角度对这类重大的价值问题作出新的回应。这样做,既有助于真正的制度创新,而且也可能具有学术或理论的意义。“对症亦须知药换,出新何术得陈推”(钱锺书诗句),质之王先生,不知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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