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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革命与革命的法律——论西方法制史的两个对立观点(代序)

  
  提到摩尔,我们不能不想起英国历史上另一位著名的汤玛斯:12世纪的坎特伯利大主教贝克(Thomas Becket),他也同样是为了抗拒王权扩张而被另一位亨利,即亨利二世,手下的武士在大教堂中谋杀。奇妙的是,泰格居然完全没有提到贝克和他所牵涉的《克拉伦登宪章》法制争议。另一方面,伯尔曼的大著之中,贝克大主教占了整整一章,但摩尔的名字却又没有出现——最少没有在索引中出现。单单从这两位汤玛斯在这两本书中所遭遇的不同命运,我们就可以再一次看出两位作者立场之迥异了。   
  
  当然,立场分歧的表现远不止此。由于商人阶层和法律体系的互动是个既反复又漫长的过程,所以泰格的着力点相当平均地分配在公元1000—1804年八百年之间:从威尼斯东方贸易的兴起,以至英国清教徒革命、光荣革命、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法典等重大历史环节,书中都有详细讨论。而始终贯串这八个世纪法律蜕变的主线索,则是契约和产权观念的变化——也就是订立可强制履行的契约的自由之逐步确立;以及产权之走向绝对化,即它之脱离所有其他社会因素,成为纯粹属“个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这两个发展,是现代资本主义法理学的基石,也是稍为关心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读者都非常之熟悉的了。至于伯尔曼,他对贝克以后的历史发展是不感兴趣的:不但人人必然会想到的《大宪章》只是零零碎碎地提及,甚至英国17世纪初期那么关键的国王与议会斗争以及它法制史上那么重要的人物柯克爵士也同一命运,至于其他近代变革(例如法国大革命)就更不用说了。他这书的副题“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无疑是经过周详考虑才采用的,但说“形成”而不说“根源”,等于间接否定了自从13世纪以来那么多重大事件的独立性与根本重要性,那自然不能不算是十分独特而令人震惊的观点。   
  
  另一方面,泰格的纯经济法制史观虽然有很强的一致性和自洽性,但同样也留下不少令人感到疑惑的地方。这其中最明显的,也许是一个较公平、客观、尊重被告基本权利的刑事检控和审判制度的出现。正如他所指出,这基本上是17世纪英国清教徒革命的产物,而在法制史上是有重大意义的。   
  
  但有人也许要问:这一发展和经济结构变化或资产阶级法权有什么内在关系?倘若的确有些关系,那作者就略过了而没有讨论,这是很奇怪的。我们倘若把视野再扩大一点,进而追问书中所谓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它的起源如何,那就不免十分尴尬了。因为作者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否认,这一革命通称为清教徒革命(这一名词上文为了方便而采用,其实是作者始终避免提及的),它虽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结构背景,但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则是信奉新教的乡绅、市民、大众与具有强烈天主教倾向的几位国王,包括上了断头台的查理士一世和被逐出奔的詹姆斯二世的长期斗争。事实上,撇开了宗教,16和17世纪的欧洲历史,包括法制史在内,是否有可能全面了解?这一问题恐怕是泰格不愿回答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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