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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革命与革命的法律——论西方法制史的两个对立观点(代序)

  
  在书的序言中他颇为沉痛地说:“我们无可避免地会感到欧洲、北美和其他西方文明地区在20世纪的社会分裂与社群解体。……这是与西方文明整体的一统性以及共同目的性之衰退密切相关的。……西方社会共同体的象征,即传统形象和隐喻,从来都是宗教性和法律性的。然而,在20世纪,宗教初次变成大部分是私人事情,法律则多少成为只是权宜之计。宗教和法律之间的隐喻关系已经割断了。……这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终结。”   那正好点出他心目中西方法律体系与宗教理想之间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以及他对这一体系前途的深刻危机感。   
  
  泰格(利维基本上是他的助手)的著作却有一个完全不同的主旨。它其实同样可以名为“法律与革命”,但他的“革命”则是指从11至19世纪八百年间资产阶级兴起——用他的术语来说这乃是一连串的造反(insurgency)——所依赖而同时又促成了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革命。从思想脉络和目标来说,这一本带有强烈新马克思主义色彩但仍完全符合学院标准的学术著作,其实可以更贴切地名为“资产阶级造反法理学:它的历史与教训”。   
  
  从这一个角度看,本书和《法律与革命》的分野是非常之清楚的:后者的重心是宗教理念对西方法系的影响,历史焦点集中于11至12世纪之间的政教冲突与思想蜕变这一大结(crux );至于其后的发展,包括现代社会的出现,则是作为新法制观念所自然产生的事物来讨论。本书恰恰相反。虽然它同样以11世纪为起点,并且明确指出当时罗马法之所以有系统地被发掘、收集、研究、发扬、大部分是教会学者的功劳。可是,书的重心却是商人(包括零贩、远航贸易商、银行家、工业家等各种不同身份的商人)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乃至改造:他们怎样在不同阶段利用蜕变中的法律体制来与当时的宰制或有力集团——先是封建领主,后是城市行会,最后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作顽强抗争,以达到建立本身宰制地位的至终目标。   
  
  律师在这一过程中的身份既微妙而又尴尬,他们由于专业训练而养成的保守与中立态度,以及由于实际利益而与君主或商人发展出来的主从关系,无疑会产生内在冲突,这在书中有相当仔细的讨论。其中最突出,最令人感兴趣的,有两位截然相反的人物。第一位是13世纪法国包菲地区的郡守博玛诺瓦(Phillipede Beaumanoir),他是名著《包菲地区习俗志》的作者,以及王权扩张(相对来说也就是封建权利的压抑)的忠诚拥护者和鼓吹者。第二位则是英国16世纪的伟大人文与法律学者,名著《理想国》的作者,亨利八世的大法官,汤玛斯·摩尔(Thomas More)。他不但为贪婪无厌的商人之兴起以及中世纪秩序的崩溃而感到痛心疾首,而且更为了沉默抗议王权的无限扩张而在断头台上献出生命。这两位同样笃诚而又自信的君子迥然不同的心态,正好反映那三百年间经济结构变化对社会所产生的巨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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