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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和帝国主义

  
  虽然哈贝马斯经常以康德作为自己的理论先驱,此次也不例外,但从上述康德关于国际关系和世界和平的思想来看,《兽性与人性》中表达的思路与康德是根本不同的。康德谈论国际法是为了水远消除国家间的战争;而哈贝马斯却是要使这种战争合法化。他在《兽性与人性》中说:“国际关系彻底法律化没有固定的解决冲突的方式是不可能的。”不言而喻,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行为就是他所暗示的“解决冲突的方式”。北约已经宣布它们的“业务范围”将扩大到欧洲以外的地方,而哈贝马斯也在考虑,一旦北约在其他地区,比如亚洲“用武力推行人权政治”的话,法律依据从何而来。
  
  对于哈贝马斯来说,问题很简单,关键是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此次北约对南联盟用兵,惟一的理由是“人道”或“人权”。但“人权”基本上是个道德理由,而不是法律依据。因此,必须将人权的道德理由同时也变成法律依据。哈贝马斯一语道破天机:“如果人权不仅是作为自己政治行为的道德取向起作用,而且也作为在法律意义上必须贯彻的权利,事情看上去就不一样了。不管其纯粹的道德内容,人权显示了主体权利的结构特征。它本身需要在强制的法律秩序中付诸实施。”
  
  哈贝马斯在这里的推论是,只要人权是法律意义上必须贯彻的权利,北约出兵就有了法律依据。这个推论若要成立,前提是要有将人权视为必须实行的权利的法律;问题是在;些国家里可能已有这样的法律,但在世界范围内却告阙如。也就是说,在当今世界,还没有可以在任何国家强制实行人权的世界法律。而没有这样一个法律的重要原因;是各国由于文化、历史或传统的差异,对人权的理解和解释还不尽一致。此外,现在世界上也不存在一个“强制的法律秩序”,这正是北约此次大动干戈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它作为北约动武的法律依据,在逻辑上就犯了以要论证的结论为论证的前提的错误。
  
  哈贝马斯之所以犯这样的推理错误,是因为他不适当地以西方的法律秩序来类推世界法律秩序,认为只要人权像基本权利在德国宪法中有其位置那样,在世界民主法律秩序中找到“一席之地”,被强制施行人权的人民也就会认同这人权。这等于说,西方对于人权的看法,具有世界法律的效力。这是典型的欧洲中心论的逻辑。
  
  科索沃战争和哈贝马斯的文章,使我们再也不能忽视现代西方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巨大反差。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真正理解西方政治。西方各国的国内政治,都可算是民主政治;但其国际政治或对外政治,多为强权政治。这种反差也一定会表现在它们的政治理论中。在《事实与规范》中,哈贝马斯称,在一个后形而上学的多元社会中,综合性世界观与有集体约束力的道德标准已经瓦解,在这样的社会中幸存的后传统的道德良心不再能替代一度以宗教和形而上学为基础的自然法。因此,民主产生法律的程序是法律合法性的惟一后形而上学根源。而这种合法性力量则来自问题和意见,信息和理性的自由交流,来自每一个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自由对话与讨论,来自社会每一个成员以平等的身份积极参与。法律决定是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产生的,因而,以此为基础的程序产生的结果多少是合理的。姑且不论这些论述有多少理想化或乌托邦的成分,合法的法律的确只有这样才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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