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甚么是对「政治的」的正确理解呢?这个问题对理解哈贝马斯所使用的「政治文化」概念的含义非常重要。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哈贝马斯所说的「政治文化」和政治科学家、社会学家们通常所说的「政治文化」的根本区别。
「政治文化」成为一个常见话题,是从1963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人民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度》(The Civic Culture: Political Attitudes and Democracy in Five Nations)一书出版开始的。该书作者阿尔蒙德(Gabriel Almond)和维尔博(Sidney Verba)于1959年和1960年在英国、意大利、墨西哥、美国和联邦德国五国进行调查,对每个国家1,000名公民进行民意测验。根据阿尔蒙德的观点,该书使用的政治文化概念「强调政治知识和政治技巧,以及对于政治物和政治过程──对于整个政治制度、对作为参与者的自我、对政党和选举、科层机构等等──的感情和价值取向」。这里我们看到,「政治文化」之所以为「政治的」,是因为它涉及政治科学家们所研究的一个领域──它是关于通常被称为「政治的」东西的文化现象。这样的理解,是接近罗尔斯对「政治的」一词的使用的。
我们可以从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政治」观的批评中看到,他虽然在近着中频繁使用「政治文化」这个术语,但他对这个术语的理解却是非常不同于政治科学家的。简单些讲,在哈贝马斯看来,作为涉及民族层次、甚至超民族层次上的集体认同的「政治文化」,其地位介于政治意义上的认同和文化意义上的认同之间。哈贝马斯的思路通常是这样的:首先,他在两个方面(或两个层次)之间作一个概念区分,并且批评在概念上混淆这两个方面的种种谬误;然后,他设法确定这两个在概念上不同的方面在历史上或经验上却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并存着或混合着的;在这种事实性的确认之后,他常常作一个规范性的建议:找到某种东西可以在这两个方面之间起中介作用,以便克服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或其中一方接管和吞并另一方的趋势。在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中,法就是这样一个在生活世界和系统之间起中介作用的中项。他对于「政治的东西」和「文化的东西」之间的关系的做法,也是如此。第一步,他区分政治认同(作为某种获得性的东西)和文化认同(作为某种授予性的东西),强调现代的公民身份是本质上形成于争取自由和正义的斗争的政治性认同,而不是一种基于共同的语言、种族、宗教信仰等等的前政治认同。但是,这种概念上的区分并不意味着这两种认同不可能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具有经验上的重叠。哈贝马斯认为,民族国家──就其典型形态而言,它是同时基于普遍主义的共和主义和特殊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就是这两种认同重叠的结果。从两者的概念区别来说,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之间的那种「社会─心理联结」只是偶然的东西,但用这种联结来解决的那个问题,却不是偶然的;相反,它是一个在新的条件下需要用新的联结来解决的问题:「为了这种政治动员,需要有一个具有构造信念之力量的观念,它要比人民主权和人权更强地诉诸心灵和感情。」在过去,这个问题是由「民族」这个观念来解决的。在我们的时代,民族的观念越来越成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在我看来──哈贝马斯主张用他所理解的「政治文化」取而代之。这种政治文化是「政治的」,所以它可以成为这种越来越多文化的社会中的政治认同的基础;它是一种「文化」,所以它可以连接公民的动机和态度,能够培育一种「以公共的善为取向的公民的不可用法律来强制的动机和意图的和谐背景的支持」。一方面,这种政治文化应当同主流文化传统相分离,从而对尽可能多的亚文化传统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这种政治文化应当具有足够的整合力,把一个多文化的政治共同体凝聚在一起。这种意义上的政治文化当然也是一种「同政治物相关的文化」,但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以政治方式形成的文化」。它不仅区别于「非政治的文化」,它也区别于「前政治的文化」。简单地讲,它是一种作为公民对政治活动之参与的结果而形成起来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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