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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化和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读哈贝马斯近著两种

  
  以法的形式构成的公民身份地位所依赖的,是以公共的善为取向的公民的不可用法律来强制的动机和意图的和谐背景的支持。受宪法保障的自由建制只有对这样的人们才是有许多价值的,他们习惯于政治自由,适应于自决实践的「我们视角」。以法的形式建制化的公民角色必须被根植于自由的政治文化的情境之中。
  
  三 两种政治文化观:「以政治方式形成的文化」和「与政治物相关的文化」
  
  「政治文化」是哈贝马斯近期著作中频繁出现的术语,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哈贝马斯与泰勒(Charles Taylor)、罗尔斯(John Rawls)等哲学家之间的讨论,也体现了规范的政治哲学和经验的政治科学之间的关系,很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
  
  泰勒强调其对象为一特定文化共同体的爱国主义对于民主所具有的价值,罗尔斯把宪法原则看作具有不同价值、不同世界观的公民当中的「重叠共识」,哈贝马斯的政治文化概念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向这两种观点的靠拢。哈贝马斯认为他可以同意泰勒关于爱国主义的观点,如果对这种观点做这样的解释的话:「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原则应当根植于某个政治文化之中。」在哈贝马斯看来,「宪法的原则,只有当它们置身于由公民构成的民族的历史的情境之中,从而与公民的动机和意图建立联系,才在社会实践中具有形式,并成为动态地理解的建立自由的人与平等的人的联合体这个谋划的推动力量」。与泰勒不同的是,哈贝马斯强调「共同的政治文化的层次必须同亚文化及其前政治地铸成的认同相脱」。「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他说,「是以有效的宪法为结晶的。每个民族文化都根据其独特的历史而形成对同一些、也体现于其它共和主义宪法中的原则──比如人民主权和人权──的一种与众不同的理解」。这种同特定的亚文化、亚群体──包括主流文化和主流群体──相分离的政治文化,同罗尔斯所说的「重叠共识」非常相近。罗尔斯先从在美国这样的社会中发现的公民直觉中引出这种「重叠共识」,然后用他的「原初地位」的理想实验和「反思平衡」的论证方法对之加以论证。有人认为罗尔斯如此强调特定社会的现有共识,是向共同体主义和情境主义靠拢。哈贝马斯认为大概还不能这样说,但他对罗尔斯把这种政治直觉的辩护仅仅当作政治哲学家的事情(而同公民本身无关)是不能赞同的。同样有问题的,是罗尔斯对「政治的」一词的用法。哈贝马斯发现罗尔斯在以下三个意义上使用「政治的」一词:非形而上学的;同公众利益有关的;公民关于公众利益所共有的信念。对「政治的」作这样的理解,使得罗尔斯把现代社会中同其它文化价值领域相分离的政治价值领域当作某种既与的东西,而这是很成问题的bn。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哈贝马斯认为是因为罗尔斯没有对正义观念的「可接受性」(Akzeptabilit?t)和「接受」(Akzeptanz)作明确区分,没有看到,「对于所提议的正义观念要达成共识,公民必须对这种观念加以确信」。哈贝马斯认为,这样理解「政治的」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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