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以现行法律为根据——《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读后感(二)
黄善端
【全文】
根据笔者的统计 ,《研究》中所谓的司法论文章共有132篇,占文章总数的绝大多数,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法学应以阐释现行法律,为司法活动提供参考为其基本任务。因此,在主观上,司法论文章的作者,应当以为司法活动提供参考为协作的目的,而在客观效果上,也应能为司法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以及直接的参考作用,这也是司法论文章的价值所在。那么,司法论文章究竟是如何完成这一任务,如何达成这一目的,如何实现这一价值的呢?也即司法论文章究竟应具有哪写特点,以至其能为司法活动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而且是直接的参考呢?这就是本读后感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严格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论述
综观《研究》中132篇司法论文章,对于其所讨论的问题,均能为司法活动提供具有非常直接的参考价值。这些文章所以具有这种直接的参考价值,关键在于一个根本的立足点,就是严格根据现行法律论述。司法实务家处理实务中的问题,必须严格根据现行法律,比如法官必须严格根据法律审判具体的案件,律师要为其当事人根据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如果写作的目的在于为司法实务家提供参考意见,则在写作中,自然也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论述。如果论者的论述,并不是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即不是以现行法律的规定支持其观点,则其所提出的观点,也难以为司法实务家(特别是法官)提供直接的参考。即便不是根据现行法律提出的观点,与根据现行法律提出的观点在结论上一致,则起码在论述中用以支持其观点的理由,也不能为司法实务家所直接采用,自也不能认为其论述对司法实务家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对于特定问题,根据法律应该如何处理,不同的人也可能在有不同的意见(即便他们主观上均严格根据相同的现行法律提出他们的观点)。尽管如此,意见的不同,包括理由和观点的不同,并不排除论述原则和方法的不同。司法论文章作者的论述,不管其观点如何不同,就严格根据现行法律论述这一基本原则和方法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从而,对于其所讨论的问题,论者所提出的观点,起码应该是其所认为的,在现行法律下该当如此的观点。在《研究》中,王泽鉴教授认为优先承买权的性质为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是根据台湾土地法104条、107条和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15条所得出的结论(“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第1册));在认为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应当赔偿受害人所受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是根据台湾民法195条1项所得出的结论(“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第2册));在阐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准用和类推适用问题时,所阐明的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具体法律后果,本来就是对台湾民法264条的直接阐释,所提出的有关观点,自然是王泽鉴教授所认为的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该当如此的观点(“同时履行抗辩权: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第6册))。如果对《研究》中132篇司法论文章进行检查,可以发现这132篇文章所提出的观点,无一不是王泽鉴教授就有关问题所认为的——在台湾现行法律下——该当如此的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