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工作者的应有素质。《法律的道路》是霍姆斯在波士顿法学院作的一次演讲,自然地涉及到一位法律工作者应该具有的相关知识。这里,霍姆斯着重强调的历史和哲学的地位。或者严格地说,强调了法律史和法哲学学习的重要性。霍姆斯强调历史学习重要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历史在西方19世纪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9世纪的人们普遍具有历史的精神。霍姆斯在19世纪生活了近60年,他所受的教育和他的经历不可避免地成为历史学习的倡导者。而从历史情况来看,正是19世纪历史主义促使了社会科学的迅猛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也正是在19世纪最后确立的。其次,霍姆斯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而普通法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历史的法。这在《法律的道路》中已有详细地论述。尽管霍姆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强调历史学习的重要性具有超越历史的普遍性。正如萨维尼所说,德国法继受罗马法的事实,决定了当代法学家必须从历史中发现现行法的依据。历史永远是可尊敬的老师。至于哲学的作用就无须多说了,唯有智慧的人方能评功过断是非。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发表了近100年,他也逝去了近60年。他是无法预料当今世界法律状况的,但是,这一点是正确的,即,是否具有丰富的法律史和法哲学的知识是伟大法律工作者和平庸法律工作者的一条分水岭。
*原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注:
〔1〕《法律的道路》见Lon L.Fuller,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Brooklyn The foundation press,Inc.1949第329页。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38页,商务印书馆,1991年。
〔3〕Robert Campbell.ed..Austin on Jurisprudence.Vol.1(London:john Murray,1995),p172。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哲学》第28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吕世伦、谷春德《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增订本)第335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哲学》第310页;H.J.v.E.Hommes Major trends in the history of legal philosophy N·Hp&C 1979.p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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