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的道路》译文

  为什么当一个人诚实地说出一位仆人的情况,即使他的论述是错误和不公的他也不承担诽谤罪?因为言论自由比一个人免于受到在其他情形下可能是错误行为的侵犯更为重要。为什么人们能够自由地开办企业,尽管他知道这会毁了别人的事业?因为据称自由竞争最有利于公众的利益。显然,这种对重要性的判断因时因地而异。为什么法官指示陪审团,雇主无须对雇员在其受雇期间所受伤害负责,除非雇主有过失,而当案件移送到陪审团处时,他们通常总是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定?因为我们法律的传统政策是将责任限定在一个谨慎的人本来能够预见伤害或者至少预见到这种危险的存在的范围内,并且大部分公众倾向于认为,某类人应当保证与他们打交道的另一些人的安全。写下这段话时,我已经看到了对这种保证的要求在一个著名的劳工组织的计划书中被提了出来,其中隐藏着一场半清不楚的关于立法政策问题的争论。如果有人认为他能够通过演绎推理的方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我肯定地说,他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他的理论在实践上也不会被接受。(semper unique et ab omnibus)
  的确,我认为就是现在我们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仍有待反思,但如果有人真提议反思,我并不准备说我将如何决定。我们的侵权法来自古老的四分五裂的非道德、骚扰以及诽谤的观念,依据法律判决,哪儿遭受损害,哪儿得到补偿。而今天我们的法院忙于处理的侵权问题则主要是一些公用事业的事故。它们是铁路、工厂等对个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它们所负的责任被估价,并且迟早会摊入成本由公众来负担,实际上是公众对此进行赔偿。再进一步,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公众在多大程度上保证那些他们享受其服务的人的安全是值得的。可以说,在这种案件中,陪审团支持被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偶尔地它会十分武断地打断常规的补偿程序,特别是在原告非常有良心的案件中更是如此,结果是这样的案件就能够很好地被打发。另一方面,甚至一个生命对共同体的经济价值也是可以估测的,可以说,任何补偿都不应超过那个数量。可以想象,某一天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我们会在很大程度上模仿我们在(Leges Barbarorum)中所见的那样对生命和肢体征税。
  我认为法官自身没有充分认识到他们在估量社会利益诸方面的责任,这个责任是无法逃避的。公开表现出来的对这些因素的司法逃避的结果是,它常常使得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含糊不清和无意识,这一点我前面已经提及。当社会主义第一次被提及时,社会中的有闲阶级非常害怕。我认为这种恐惧对英美的司法行为都产生了影响。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影响在我所提到的那些判决中仍是一种无意识的因素。我认为,类似的事情导致不再指望控制立法机关的人们期盼法院成为宪法的解释者,而某些法院则采用了宪法文本之外的一些新原则。它们可以被归纳成为对五十年前就已流行的经济原则的认可和对法庭上的律师认为不正确的事物的大量禁令。我不得不说如果律师的训练能导致他们习惯性地对社会利益(而他们制定的规则的正当性正是基于社会利益)加以更准确具体地考虑,他们就会对目前他们自信的事情感到怀疑,并且注意到他们确实是在偏袒那些有争议以及常常是引起激烈争辩的问题。
  关于逻辑形式缺陷的论述就此打住。现在让我们来思考作为一门课程来研究的法律以及它所追求的理想。我们离我所希望的观点仍然很遥远。无人已经企及也无人企及。我们刚开始哲学上的反动和对原则价值的反省,大部分的原则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并没有对它们的依据加以细致的、有意识的和系统的质疑。我们的法律至少已经走过了近千年,象一株植物的成长一样,每一代人都要迈出他的无法逃避的一步。理智也和事物一样只须遵守自然成长的法则。它本应如此,这是极为自然和正确的,模仿是人类必需的本性,有如伟大的法国作家塔尔德先生(M. Tarde)在他的令人击节赞赏的《模仿的法则》中描述的那样。我们做大多数事情时,我们的理由无非是我们的父辈和邻居就是这样做的。这一点也适用于更广泛的范围,其广泛的程度甚至超出了我们的想象。理由是充分的,因为我们短暂的生命使得我们没有时间去追求一个更好的结果,但这并不是最好的理由。我们不得不对二手传承的规则(这些规则是我们思考和行动的基础)心怀崇敬,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能在理性的秩序里建立自己的天地,也不意味着不能集中地将理性运用到它本来就能涉及的所有领域。至于法律,毫无疑问,进化论者对他的社会理念或者他认为应当在立法中体现出来的原则的普遍有效性表示怀疑是正确的。如果他能够证明他们在此时此刻是最好的,他就满意了。他会毫不犹豫地承认他不会认为宇宙中有绝对的善,并进而宣称他也不认为对人类来说有永恒的善。下面这种说法也是正确的:如果一个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每一条款都清楚明确地表明它们所服务的目标,而且追求该目标的理由已经或正在由言词表示出来,那么该法律体系是比较理性和文明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