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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的法理学—读O·列依斯特《三种法律思想》

  更具启发意义的是列氏关于备派法学观的总体概括。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每一种法的观点都有自己的根据,都反 支的一个现实的方面,并且服务于法的存在。道德法学派对于现行法的发展以及法律教育无疑相当重要,规范法学派的学说则直接关注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和法制的规范性。而社会法学派的观点着眼于法律所建立的秩序和法律本身的社会目的,更为关心作为实际社会存在的法。从法律体系的动太角度观点,立法是一种由法律意识向法律规范过渡的活动,执法是将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并借以实现法的社会目的,而政治家们的任务则是负责把各种社会需要发掘出来加以抽象为法律意识范畴,为新的立法作准备。三种法律观点在社会、国家和法的发展的不同阶段往往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在法律体系形成或深刻变革时期突出到首位的自然是道德法学派;随着社会、国家和法开始稳定发展,规范法学派的意义会日渐提高;而社会实践中的法又不可避免地超出法律词语的范围。这便使社会法学派的理论地位显得学会 轻重。
 
  其次,指出各派法学观的理论地位和社会价值,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完美无缺。恰恰相反,它们各自带有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而无以各自形成自足的理论体系。它们在批判对方的同时又都面临来自对方的诘难。它们在互相的争论中取决补短,把自己的理论建议得更趋完满。它们彼此在靠近,但谁也无法将其他二者消解,包容于自己的体系之中。通过一个世纪以来的历程,摹然回首,人们方才发觉:三大法理学派原本是相反相成,此消彼长,共存共生,互为补充,三足鼎立,适成制稀之势。
 
  规范法学派的观点会导致把法和法律条文混为一谈,因此可能给号召、宣言、内容空洞的定义偷换法律规范,以及“恶优亦法”开辟可能性;道德法学派则可能把包含在社会意识中的种种相互矛盾的价值视为法,危及法律的稳定性并给某些违法行为带来借口;社会法学派把法和法律秩序相混淆,易于把法看成广泛流行的作法、有效性等貌似法律的东西。
 
  然而并非三者简单地相加或结合即可诞生最终真理。它们的彼此独立和互相制衡不仅唤醒了丰富活跃的法池思维,而且为法这一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在一个合度的领域内存在铺设了一条通往未来的轨道。法理学不可能以真理在握的方式而一劳永逸,而不得不以互为制稀的姿态走向明天。因为它所面对的法仿佛一柄双刃剑。“它在自己的任何部分既可以成为自由的生命,也可以成为奴役和专横的工具;既可以成为社会利益的妥协,也可以成为压迫的手段;既可以成为个人权利的可靠支柱,也可以使专制的暴政和无法无天的局面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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