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衡的法理学—读O·列依斯特《三种法律思想》
郑强
【全文】
《中外法学》1997年 第3期(总第51期)
制衡的法理学
—读O·列依斯特《三种法律思想》
莫斯科大学教授O·列依斯特在其《三种法律思想》一文中(1),对他称之为“奠定了法学理论基础”的法律思想--规范法学派,社会学派和道德法学派(又称自然法学派)--进行了别具慧眼的分析和匠心独道的概括。他认为,三种基本法律思想各有依据和系统批判其他学派的观点,各有独特的社会意义和难以互相取代的理论地位。最终形成相互批判、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制衡之势。
三种法律思想的根本分歧发端于对法的本质的不同理解。规范法律派认为法是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叙述的规范。因为,语言是人们的基本交往之具,只有用词和词所表达的概念才能确定构成法的内容的国家意志。道德法学派主张法是一种社会意识。因为,法律规范如果不转化为意识的形式,则法律只能停留于纸面,无法影响社会,所以法是包含在社会意识中的关于人人都必须执行的规范、权利、义务、禁令,其产生和实现的条件、保护的程序及形式的概念体系。社会法学派则坚持法是作为各种社会关系在人们的行为和品行中的秩序而存在的。因为规范和意识都不是行为的有效调节器,但只要法律秩序还是事实,即意味着法是存在的,作为社会关系体系的法是确定的、具体的、稳定的,并受国家保护。
无疑,三大法理学派的理论分野的大致轮廓还是十分清晰的。然而,列氏并未简单地采用非此即彼的方法来论定它们的孰是孰非,而是从有利于法的存在、发展及其社会意义的角度出发,将宽客的理论心态和科学分析的方法相结合,对三大法理学派进行个体分析和整体综合。
列氏指出,规范法学派的观点,是完善立法的基础,也是制定立法技术规则、编计和系统整理规范文件、信息检掌体系和法律服务的基础。法的原理的系统阐述,运用法律规范的方法,解决法律争议的规则,都是建立在这种法学观点之上的。规范法学派的观点还是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的基础。因为不存在“一般的法”而只有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确定的表述,对这些表述的领会通过法律教育才能达到。最后,只有以规范法学的观点来理解法,才可能保征法的统治地位,因为法律至上起源于官方制定法和对法的一致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