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知识的进步伴随着人类对自身局限性的认识,也伴随着对世界之随机性和解释理论之不完备性的认识。哥德尔定理的出现是人类心智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正是它给了严格决定论以致命的一击。哥德尔定理是元数学一证明论的最重要成果,它揭示了在有解释者参与的解释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随机性和不外完备性。在此前后,海森堡在物理学领域、波普尔和迈克·博兰尼在科学哲学领域、马克斯·韦伯在社会学领域、哈耶克在经济学和社会理论领域都对人类理性的完备性以及知识形态的唯一性提出了置疑和挑战。
哈耶克本人乃是从其知识论出发来建构自己的社会理论的,他关于社会秩序的观点也由于其思想发展的不同时期所持有的知识观的不同而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借助邓正来先生在"知与无知的知识观"一文中对哈耶克知识观的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的精辟论述,我们的确可以在哈耶克的实质性社会理论中看到相反的演化轨迹。在30年代和40年代,当哈耶克致力于建构和阐发"分立的个人知识"的时候,他仍然没有超越古典自由主义的论述方式。在这一时期,哈耶克在社会理论方面所做的最主要贡献乃在于他阐明了市场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生成机制的首要性。在这一时期,哈耶克只认识到了作为行动结构的自生自发秩序,也就是社会行动者之间由于各自根据他人的行动来调适自己的行动而形成的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仍需在人为设计的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方可产生。哈耶克指出,我们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计划",也就是"区分一套理性的法律体系的建构以及一套具体的命令和禁止性要求,在前者的统治下,人们仍然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偏好"。虽然哈耶克反对后一种人为设计的控制机制,但他却把前者视为形成和维护自由秩序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在这里,我们倒是的确看到了哈耶克早期思想中的某种不连续性。
进入60年代年代之后,随着哈耶克经由"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而进入到对"无知"的揭示,他的社会理论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进化论的主题在哈耶克的理论中日趋明显。他不仅把作为行动结构的自生自发秩序视为进化的产物,而且将规则、理性乃至人类价值都视为是在进化过程中产生的。其次,哈耶克除了继续强调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外,还提出了社会行动者与规则系统之间的互动。这是因为,每一个社会行动对影响其上动的因素都不可能完全知晓,而在人类文明的长期进程中逐渐形成的规则体系中则包含了有助于使个人在"无知"的状态下从自己和他人的行动中获益。这样,哈耶克最终形成了一种关于自生自发秩序及其知识基础完整理论。这一理论在《自由秩序原理》和《法律、立法与自由》两部著作中得到了最全面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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