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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情感教育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认为,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对社会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因而,贝卡利亚从教育人的内心情感这样的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因相同的理由,他对当时在意大利实行的秘密控告和私下举报制度,也极为愤慨,认为这是一种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
  
  “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我们的传统教育往往着力于道德教育上,总是教人要温良恭让、谦逊笃实,当然,这些都是很好的品德,应该提倡。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仅仅强调个人修为,而不倡导人们去追求社会的平等、公正和一切社会进步的因素并为之奋斗,那么无庸讳言,这种教育方式显然就是缺乏人性根基的,无助于形成一个有序而宽容的社会形态。长此以往,这种所谓的道德教育很有可能蜕化为充满奴性色彩的“驯化”教育。人在奴性的主宰下,绝无平等、公正可言。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社会群体的忍耐力将会不断的加强。随着时间的流逝,个人的欲望和需求遭到了扭曲和遗忘,个体的人将沦落为情感枯涩的道德动物。
  
  法律教育也同样如此。一般法学理论主张法律除了惩罚犯罪之外,还肩负对社会的教育之责,但这种教育更多的是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要求人们对它怀有敬畏之心。现代刑事法学主张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律教育除了威慑之外,更应重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就如“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这样的信条一样,法律还需要赋予公民“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屈求全的美德。”在人们普遍追求强权,信奉弱肉强食,藐视人的存在并习惯于这种被藐视的社会里,在由这样一群“呆痴和欲望”的群体所构成的一个社会里,“受奴役的人比自由人更加放纵、放荡和残忍。”
  
  情感教育在于增长“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从而滋生出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这种教育过程也就是启蒙的过程。摆脱愚昧,普及新思想绝不会振臂一呼,应者云集,所以,贝卡利亚在卷首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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