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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共同体与社会》

  在滕尼斯的体系中,“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而“社会”是非自然的即有目的人的联合,是个人本位的。“共同体”是小范围的,而“社会”的整合范围要大得多。“共同体”是古老的、传统的,而“社会”则是新兴的、现代的。显然,滕尼斯不同于马克思,后者把传统的巨大群体“亚细亚”国家与社会都算作共同体,而滕尼斯的共同体则是小群体。滕尼斯也不同于哈耶克这类持理性批判立场的自由主义者,后者认为公民社会(即滕尼斯所讲的“社会”)是自然形成的,而生活在理性主义时代的滕尼斯则强调“社会”是人为的理性建构物。但有一
  点是三人共同的,即他们都倾向于个人本位的社会。
  从我们的角度可以把滕尼斯的观点概括为“小共同体”理论。在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领域这种看法很流行。英语学术界把“共同体”译为Commune(公社、村社)或Community(社区),而波兰社会学界则用okolica(“周围环境”、社区)来称之。他们都以传统乡村为例,认为这种群体秩序很大程度上是靠“闲言碎语”来维持的,社区主要通过议论成员来调节其成员的行为。如美国经验社会学奠基人W.I.托马斯曾引述波兰农民的话说:“关于一个人的议论能传到哪里,okolica的范围就到达哪里;多远的地方谈论这个人,他的okolica就有多远。”不少学者都认为,
  传统乡村是“这样一些共同体:它们通过口头传播来传递其文化内容”。由于这种传播不依赖于文字、书籍等中介,因而“这种传播模式总要涉及直接的人际接触”。这样,农村社区便应当是一个大家能互相见面并且互相认识的群体。而传统时代对个人的压抑,则主要在这一层次发生。
  显然,这种理论并未考虑这样一种状况:在远比宗族、村落更大的范围内存在着整体主义的统制力量,它在远超出口传文化与直接人际交往的时空内对个人、对人的个性、独立人格与个人权利实行压抑,甚至“小共同体”的个性与权利亦在它的压抑之下、以致于在某种情况下“小共同体”几乎无法存在。然而这又并不意味着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的产生。恰恰相反,它会使滕尼斯意义上的“社会”更加无法产生!其实,前述马克思讲的那种“亚细亚国家”就是有这样的性质:它与滕尼斯的“共同体”一样压抑个性,一样具有非近代的或传统的、早期的性质,但却比滕尼斯的“共同体”大得多,且具有人为的目的性或“非自然”性。它与滕尼
  斯的“社会”一样具有非自然的建构性,而且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造成破坏,但却绝无“社会”的个人主义基础,也绝不可能形成“国家——社会”二元结构中的一元即所谓公民的公共生活空间。
  事实上,“编户齐民”的古代中国就具有这种结构。秦时的法家政治便强调以人为的“闾里什伍”来取代自然的血缘族群,甚至用强制分异、不许“族居”和鼓励“告亲”来瓦解小共同体,以建立专制皇权对臣民个人的人身控制。这样的结构既非滕尼斯的“共同体”,亦非他讲的“社会”,而且勿宁说正是它使得“共同体”与“社会”都难以成长,以至于到了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近代化过程启动的时候,出现的不是一个“社会”取代“共同体”的过程,而是“共同体”与“社会”同时突破强控制下的一元化体制的过程。——我国近代以来越是沿海发达农村,宗族组织越发达的状况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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