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权力极大,联邦法院法官的责任也就越大。对此,托克维尔是这样评论的:“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
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而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勿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在目前,舆论的力量是一切力量中最难于驾驭的力量,因为无法说清它的界限,而且界限以内的危险,也总是不亚于界限以外的危险。”
所以联邦法官的素质要非常好:“联邦法官不仅应当是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闻强识的公民,具有一切行政官所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国务活动家。他们要善于判断自己所处时代的精神,扫除经过努力可以克服的困难,力挽有危险把他们本人与联邦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一起卷走的狂澜。”
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项权力部门中,司法权力最大,其危害也可能最大:“总统可能犯错误而不致损害州,因为总统的权力是有限的。国会可能失误而不致败坏联邦,因为权力大于国会的选举团可以通过改选议员的办法改变国会的面貌。但是,最高法院如由轻率冒失或腐化堕落的分子组成,联邦就有陷入无政府状态或引起内战的危险。”
在此,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在一个稳定的民主国家,必然是立法和行政权力有限但宪政法治却至上的国家。因为司法权力本身具有被动性,本身就是有限的,而当司法本身具有独立性、最高法官职位有保障而且权力很大的时候,宪政法治的精神也就得到了最大的体现。在此难题可能在于,美国的法官素质是如何得到保障的?这对美国可能不是一个难题,而对于其他要学习美国的国家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六、进一步的比较研究
在美国,
宪法在两个层次上存在,州
宪法和联邦
宪法。托克维尔认为,这两者有许多相似的方面,但与州
宪法想比,联邦
宪法有许多优越性,这与联邦
宪法制定者的才华很有关系。其主要优势表现在州的立法者助长了民主制度的危险,而联邦的立法者尽力减弱了其危险:民主制度使得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政府的所有其他权力都向立法权靠拢。
托克维尔还进行了跨国的比较,说明了世界上存在的联邦国家为什么不如美国的联邦制。瑞士、德国、荷兰都是联邦制的。其共同点是,联邦政府都有类似的
宪法权力,如媾和权、宣战权、征兵权、收税权,应付全国危局权和谋求全国共同利益权。但为什么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果然有力地处理政务,而其他联邦则显得软弱无力呢?其原因是美国的
宪法应用了一个全新的理论,托克维尔认为这一理论是政治科学的重大发现:联邦统治的不是各州,而是各州的公民;联邦征税,不是向州征收,而是向州的居民征收;联邦政府不仅有权颁布法律,而且可以由自己执行法律;它有自己的行政人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在这种情况下,各州难以造反,如果要造反,只能反对宪政法治,而要反对宪政法治,人们往往犹豫不决。而许多联邦国家,联邦政府不能直接管理公民个人,但能够对每个加盟政府直接采取行动。这应该是两个事物,但人们都称之为联邦,这是语言的原因:“人的头脑发明新事比发明新词容易,所以我们只好使用一些不够确切的词汇和不够全面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