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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八章“联邦宪法”导读

  
  其次,与美国各州的力量对比和矛盾程度不大有关:“各州都还很年轻,彼此关系密切,有同样的民情、观念和需要。因大小或强弱造成的差距,还不足以使它们的利益过于悬殊。因此,从未见过几个小州在参议院联合起来反对大州的提案。而且,表达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以致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参议院亦无力反驳。”
  
  最后,也与美国没有试图建立单一制国家相关:“美国的立法机构只代表人民立法,而没有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国家的任务。联邦宪法的当初目的,并不是取消各州的独立存在,而只是缩小这种存在的范围。因此,立法机构在向第二级政权下放一项实权(而且不能再收回来)时,事先就放弃了强制它们服从多数表决的意志的习惯作法。有了这项规定,各州的影响力之进入联邦政府机器,就没有什么反常的了。这只是确认既成事实,即对已被承认的权力只能扶持,而不能压制。”
  
  不过,托克维尔也警告道,不要过早下结论说,这样的制度均衡是绝对可靠的:“当你看到一个国家享有这种好处时,请你不要忙于下结论,说它是明智的,而应当想到它还年轻。”他只是说,到他考察美国时,“联邦宪法的这一部分至今并未产生人们最初曾经担心的不良后果。”这说明,托克维尔十分重视制度的长期效应。
  
  代表制度原则的差异只是参众两院的一个方面,其选举方式、议员任期和职权的差异也非常重要。托克维尔简单地介绍了两者的差异:众议院由人民提名选出,参议院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选出。一个是直接选举的结果,另一个经两个阶段选举产生。众议员的任期只有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众议院只有立法权,它所分享的司法权只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参议院协助立法工作,审理众议院向它起诉的政治罪案件。它同时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经它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出的法案和所作的任命,须经这个院的同意才能最后生效。托克维尔没有具体地说明这些差异是否体现了州权和联邦主权的协调,不过如果我们要详细分析,也可以看到其中所包含的逻辑。读者不妨根据托克维尔的逻辑,来分析一下参众两院差异的原因及其可能的后果。
  
  三、行政权的安排
  
  州权和联邦主权的矛盾通过两院制得到了平衡,州的地区利益和联邦的国家利益通过复合的制度安排同时有机会得到最大化。但如何在行政权方面得以体现呢?这就是美国制宪者的难题:如何“创设一种既依靠多数、又有足够的力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用现代政治学的语言,就是如何让行政权既能够负责,又有能力行动。
  
  要使总统负责,美国是这样安排的:总统由选举产生,且四年一任,以鼓励其为连任而负责地工作;总统的活动,包括外交活动和用人活动受参议院的监督。
  
  为了确保行政权有能力行动,美国是这样安排的:总统是行政权独一无二的代表,以防止其从属于一个委员会的意志,削弱其行政能力或者降低其责任性;参议院的监督权有限,有权使总统的某些法令无效,但不能强迫总统采取行动和与总统分享行政权。如何使立法权对行政权保持监督能力又不至于影响行政权的能力,这对美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托克维尔分析指出:“行政权的这种受制性,是共和制度固有的缺欠之一。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立法机构想要控制政府的趋势,但他们却使这种趋势变得不那样不可抗拒。”这一趋势可能延续到19世纪末,以致于美国政治行政学家威尔逊写了一本书,说美国是国会制政体。不过,这一趋势进入20世纪之后,终于为另一个趋势所取代:总统对于国会取得了优势,美国变成了总统制政体的代表。越来越不受制约的权力也越来越容易出问题:20世纪的美国也成了总统丑闻最多的世纪。托克维尔虽然没有料到这一点,但其逻辑应该是涵盖了这一可能的结果。托克维尔说,美国总统的薪俸是固定的,他有搁置否决权来否决立法机构的方案,这使得总统可以迫使立法机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才能通过法律。托克维尔认为,在美国这样的共和国里,立法者依靠公民的良知和德行比较容易做到,但在法国那样的立宪君主国里难以做到。据此逻辑,可以说在国会制的美国比较容易做到,在总统制的美国就不易做到了。这也说明,在行政国家的时代,要使总统制的美国回归导弹国会制的美国,是极其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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