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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八章“联邦宪法”导读

  
  要建立一个好政府,首先是制定一部好宪法。联邦宪法的第一个难题是如何权衡州与联邦之间的关系:使本州能够管理本州的事务,联邦能够满足整体的需要,联邦和州都能够发展。这一难题是技术性的,谁也不可能准确而全面地划分州和联邦政府的权限,因为一个国家的一切生活细节难以界定。不过,对联邦和州来说,其难易程度又有所区别。就如托克维尔所说:“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又容易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结成就是以解决某些全国性的重大需要为目的的;而各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就复杂了,因为州政府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
  
  因此,解决难题的方案就是,从简单的入手,把难题留给州政府,其结果是明确界定联邦政府的权限,把不属于联邦政府的权限都交给州。在立法方面,自然表现为:“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为了处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权限的纠纷,又建立了联邦最高法院,职能之一就是在两种互相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宪法规定的分权。联邦政府主要是外交权,包括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军队和筹建舰队的专权,同时处理一些国内全国性的事务,如同货币的价值有关的一切事务的决定权,管理全国的邮政,有权敷设将全国各部分联接起来的交通干线。如果州政府滥用其本州境内的独立权,并因措施莽撞而危害全联邦的安全。这时,联邦政府也可以干预州的内部事务。所以,加入联邦的各州虽然有权修改或改订自己的立法,但不准制定追究既往的法律,不得在本州内组织贵族集团。当然,为使联邦政府能够清偿其所负债务,它也有不受限制的征税权。托克维尔认为,这一分权框架符合前一章提出的政府集权、行政分权的框架。
  
  美国是联邦制的共和国,但托克维尔的分析结论是:联邦政府的权力在某些方面比欧洲君主专制的大国还要大。如美国只要一个立法机构可以立法,只有一个法院可以解释法律,只有国会有权调整州际商业关系。而法国十三个法院绝大部分有权解释法律,且不准上诉,而有些省份代表国家制定税法时也可以不与最高当局合作。西班牙某些省份可以制定本省的税法。在此,我们也可以说,中国虽然是高度集权的国家,各地却盛行地方保护主义,其结果就是该集中的权无法集中,不该集中的权力却牢牢地集中在中央的手里。当然,托克维尔也不会那么简单,他还说,欧洲国王的集权表现在他们可以通过军事手段去做不应该由他们做的事情。这可能是过分集权的体制的实质,它只是在实际上有可能做不应该做的事情,但过分集权的体制往往难以做到它应该做的事情。
  
  二、参众两院的设计
  
  联邦权力主要涉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美国的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分享。两院的运作有不同的原则,用于调和两种对立的利益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两种意见。参议院表明联邦是各州的联盟,法律的制定取决于各州的多数票,每个州选派两名参议员,它有利于保护人口小州的利益;众议院表明联邦是全体居民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法律的制定取决于全体公民的多数票,每个州按人口选派众议员,它有利于实现人口大州的利益。这种混合的制度安排体现了运用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不同价值的智慧:参议院体现州权原则,众议院体现国家主权原则。这一实践表明,理论上相互排斥的价值可以通过复合的制度安排使两者得到均衡。
  
  要使两者之间能够实现制度均衡,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美国人之所以能够实现这一均衡,首先其关键建国之初就做到了这一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同一个国家里,总会产生不同的利益,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权利。当它后来要制定宪法的时候,这些利益和权利就会互相对立,成为任何一项政治原则达到其一切效果的自然障碍。因此,只有在社会的初建时期,法律才能完全合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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