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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二、三章导读

  
  在新英格兰,死刑被滥用:“渎神、行妖、通奸和强奸者,均处死刑。儿子虐待父母,也处这种严刑。就这样,一个粗野和半开化的民族的立法,竟被用于一个人智已经开化和习俗十分歧素的社会。结果,从未见过死刑这样多定于法律之内和用于微不足道的罪行。”
  
  在美国,这样残酷的法律,恰恰是由于民主的结果:“也不应忘记,这些奇怪的或者专横的法律,并不是什么人强加于居民的,而是由全体当事人自由投票表决的,而且居民的习俗比法律还要严格和富于清教派的色彩。”
  
  托克维尔认为,新英格兰实施的很多政治制度原则,奠定了美国民主的制度基础:“作为现代宪法的基础的一些普遍原则,即那些为17世纪的大部分欧洲人难于理解和在当时的大不列颠尚未获得全胜的原则,已在新英格兰的法律上得到全部承认,并被订于法律的条款之内。这些原则是:人民参与公务,自由投票决定赋税,为行政官员规定责任,个人自由,陪审团参加审判。所有这些,都未经讨论而在事实上确定下来。”
  
  在新英格兰,全体公民组成选举团,所有行政官员都是选举产生的。全体公民,都有义务拿起武器,保卫自己。乡镇自治,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所有居民,必须为孩子出资提供良好的教育。而这一切之中,托克维尔显然更看重乡镇自治对于美国民主的作用。他是这样描述美国的乡镇自治的:“乡镇各自任命自己的各种行政官员,规定自己的税则,分配和征收自己的税款。新英格兰的乡镇没有采用代议制的法律。在新英格兰的乡镇,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务,也象在古雅典一样,均在公众场所召开公民大会讨论决定。”
  
  这就是奠定了美国民主基础的英格兰文明。在托克维尔看来,它的根本特征在于美国自由精神与宗教精神的完美的结合。这构成了美国民主的民情的基础。当然,托克维尔也看到,美国的民主制度,虽然外表是民主的,但许多方面,还有着贵族制度的痕迹,而这些痕迹,恰恰是通过民主制度保留下来的。在美国,法律是由穷人通过民主制度制定的,但是有些立法包含着有利于富人的因素。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的处置只规定两种办法:收监和保释。诉讼开始时首先要求被告人交付保证金,如被告人拒不交纳,则将他收监关押。然后,再审理被控告的事实或罪状的轻重。显而易见,这样的立法是敌视穷人,而只对富人有利。”所以,第二章的结语就是:“美国社会呈现的画面(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覆有一层民主的外罩,透过这层外罩随时可以看到贵族制度的遗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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