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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意义

  上述个案使我感兴趣之处在于,铃木禄弥在击破“公信力说”的两道防线——逻辑与伦理之时,适用的方法论截然不同。面对逻辑问题时,铃木禄弥表现出了强烈的反概念法学倾向,通过对现实的分析颠覆了抽象概念的现实性与逻辑原理的普适性。但在伦理方面展开批驳时,他却紧紧扣住“恶意”概念的学理定义加以精确阐释。如果不是——也当然不是——铃木禄弥为了驳倒二重买卖中的“公信力说”而在无原则无立场的变换手法的话,那么他在此体现出的对概念所持的解释方法尚值得深思。
  一定程度上,铃木禄弥的方法论体现了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学者对概念法学的一种普遍趋向:在反对这一学说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僵死性之余,他们却无意彻底否定概念在抽象层面或逻辑层面具有的意义。这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们对抽象概念的批判形成了鲜明对照。如果将前引铃木禄弥关于“所有权”概念的论述与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对于兰德尔所持“合同”概念的批驳对比来看,我们会发现波斯纳根本就不承认在现实中的无数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合同之外,还存在着一个抽象的“合同”概念。正如他所说:“‘合同’不是一个先前存在的、有确定维度的实体;它不是柏拉图的形式;它是法院将强制执行的许诺的一个名字。”对于合同的认定问题在波斯纳看来也“与逻辑无关”。(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版,1994,319页)而铃木禄弥虽然也在现实生活中否定了抽象的“所有权”概念,但他却并未将抽象概念的作用完全抹杀,而是承认概念在逻辑上、必要时甚至在现实中,仍然拥有存在与活动的空间。这种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处理方式,一面终结了法典万能论者对于逻辑功用所抱的不切实际的幻想,一面延续了概念法学的生命。
  但是,既然大陆法系学者多像铃木禄弥那样,认为基于抽象概念的逻辑推演本身并无实益,(序言、P.25)为什么他们仍在法学中为抽象概念保留了一席之地?要说明这个问题得先回答:逻辑在法律中到底起着什么作用?——这个问题太大,不可能在本文中加以讨论,我只试着简单罗列一下自己的思路:
  (1)“逻辑”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含意混杂,大陆法系民法学中的“逻辑”,我理解为仅相当于逻辑学中的亚里士多德逻辑。
  (2)在19世纪的法典万能论者眼中,法律是一台从一头输入案件,另一头就会吐出判决的机器,三段论式的逻辑推导正是这台机器的运作方式。随后,概念法学又将逻辑当作了确保整个法律体系内部不至存有相互矛盾的规定的割草机。但20世纪以来,随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与作为对原理的例外的“法律特别规定说”的繁衍,逻辑在上述两方面的作用已不明显。事实上,如果仅把逻辑视为司法与立法的一种技术工具,那么逻辑在法学中的存在就不是不可或缺——任何工具都只是在其具有实益且无法找到比其更有功效的工具之时,才暂时被采用,而且随时可能被更优秀的工具——可能是利益衡量——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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