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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在麦克劳夫林案的三次审判里,能够清晰地发现法官对什么是“法律和法律原理”有着不同的观念。初审法院以为,普通法的原则才是法律和法律原理。上诉法院认为,政策的理由才是法律和法律原理,而上议院有人则确信,平等对待才是最根本的法律和法律原理。
  
  于是,德沃金断言,当法官在审理案子时,他们经常是极为负责任的,属于好人那一类人。可这不表明他们接受了同样的所谓客观中立的法律及法律原理,在发生争论的时候,尤其如此。德沃金提醒我们注意这样一些东西:第一,好人或自觉性特高的法官的背后时常没有利益的驱动,他们是在关注社会,以匹夫有责为己任,正因为如此才竭力为自己的主张作出确证,但最终却是参与式地而非客观中立地这样做;第二,他们争论本身就已时常表明,他们具有不同的一般法律观念,说到根子上,他们对基本的法律观念具有不同的意见,并不认定“法律科学”给出的原理话语是唯一的法律观念,因为,他们极为可能具有不同的政治道德信念。
  
  德沃金说,我们可以推而广之地将这种分析,运用到社会其他角色身上。这是缘于我们经常可以发现,不仅在法庭上,而且在法庭之外的社会上,人们时常都在争论法律问题。而这种争论的潜流,恰是相互对立、排斥、斗争的一般法律观念。
  
  既然如此,“法律科学”怎能将一个所谓的客观中立的原理话语,硬塞给一般人?法律争议中的各类角色,都在积极地争夺,而不是客观地观察,就算有时标榜自己是客观中立的,其实质也是在暗中鼓吹自己的从而压抑别人的法律话语。在这里,怎能出现一个所谓的外部立场?
  
  有一问题也应说清。在麦克劳夫林索赔案里,法官用来论证自己观点的那些法律原理,和某些书里讲的法律原理,正是一样的。有些书就讲,法律的基本道道儿就在于“相似情况相似对待”(法律的普遍性),而有些书则讲,法律的基本预设就在于效益(法律的经济目的)。因此,法官说的和书里说的,只不过在于实践中和理论中之间的不同。这般讲来,在法律争议中,“法律科学”号称的原理话语实际上照样可以成为法官用来证明自己观点的实践话语。所以,德沃金相信,在实践性的法律争议里,“法律科学”的原理话语也会原形毕露,最终还原为一种内部立场的张扬。
  
  现在,将霍姆斯和德沃金的策略合而为一。
  
  在对簿公堂那样的法律争议中,坏人从不关心法学家所宣称的什么“法律科学”原理,他只想预测、只想知道,官司的结果到底是否有利可图,毕竟,长期的法律实践没有告诉他,法律真是不折不扣的统一一致,法院真是彻头彻尾的规规矩矩。而就好人(当然包括大多数法官)来说,尽管没有明确的利益驱动,他们也会在舌战中互不相让,会在不同的政治道德话语操纵下,你争我夺,试图用自己的法律话语战胜他人的。因此,“法律科学”的外部立场,貌似客观中立,实际上要么被人冷落一旁,要么按捺不住地站在一方攻击他方。在坏人中是这样,在好人中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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