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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应该这样说,对霍姆斯的围剿有点道理。但它毕竟是不到位的。霍姆斯话语的关键是质问外部立场,或曰质问“法律科学”为何放纵外部立场而放逐内部立场。
  
  这里涉及“法律科学”的另一隐喻。
  
  一般来讲,这种“科学”相信,法律学问建立的出发点是法律语汇的通常用法。这是说,社会上对与法律有关的语汇的用法大体一致,比如对“法律”、“责任”、“过失”等等就是这样,就如同我们讲到“人”这个词时,大家总会对它有大体的一致意见,比如,说它是“理性的动物”的意思。于是,在此基础上,即可建立客观、中立的科学学问。可霍姆斯的质问包含着一个前提性的隐蔽质问:怎能知道在法律实践中各类人可以大体一致使用这些语汇?真正的情形可能是,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社会角色和利益的不同,法律语汇的使用也会不同。如此,何来客观、中立的科学学问?进而言之,放纵外部立场放逐内部立场,在前提的层面上,同样是人为地建立霸权。
  
  前面提过,好人是挺虔诚的。“法律科学”的支持者设想,好人不少,法院的大多数法官也是谨小慎微,对“法律科学的原理话语”,不越雷池一步。既然如此,原理话语是会得到大多数人赞同和遵循的,因而具有了一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可是,好人和大多数法官的心态良好,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具有同样的“法律和法律原理”的观念?如果有,“法律科学”的外部立场兴许是仍能坚持,如果没有,问题可就太严重了,因为,我们将不得不最终抛弃科学的外部立场,而采取实践的内部立场。说到这里,我们就来到了当代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理论面前。
  
  讲起德沃金,我们先说一下他议论过的一个例子:英国麦克劳夫林诉奥·布莱恩(McLoughlin v. O''brian)索赔案。
  
  麦克劳夫林是名妇女。一个下午,当时针指向6点,邻居跑来告称,她丈夫和四个孩子在下午4点发生了车祸。知道消息后,麦太飞快赶到医院。一进医院,她便得知一个女儿已经死掉,并且亲眼见到了丈夫和其他三个孩子血肉分离的惨状,由此,精神大受刺激。原来,这车祸是一个叫做奥·布莱恩的司机干的。没过几天,麦太就把奥·布莱恩拉到了法院,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其他损失的要求自然不在话下)。麦太宣称,以前的英国一系列法院判例表明,车祸造成的精神损失完全应该获得赔偿,所以,现在的法院,一定要遵循前例,给她一个安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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