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人可能这样认为,如果“法律科学”的整套理论扎扎实实,将社会法律的门道讲得丝丝入扣,将法律理论彻底变成法律实践的翻版拷贝,那么,律师再我行我素,自然在实践中是步履维艰。因为,其他人都在依据“法律科学”所说的那套,一本正经、循规蹈矩。
但霍姆斯给出了两个理由说明这是不可能的。其一,法院那些法官,时常自立一套,其本身就将“法律科学”大致议论的法律或法律原理搁置一旁,终于弄得法律只有偶然的经验而无规律,也即,人们不大可能发现法官是在三段论地推理判决(法律文本是大前提,案子是小前提,判决是结论)。于是,律师要想有所作为,就不能唯“法律科学”是举,盲目崇拜。其二,打官司便是追逐利益。追逐利益就意味着从坏人角度算计得失。此时的坏人,当然不是道德上应予大加鞭挞的恶人,而是类似凡事以自我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人。此类人,如果利用法律资源来获得利益,那不是他的过错,而恰是他的权利。起码许多法律正是给人们提供了算计利益得失的机会,而且愿意这样(比如允许选择不同法院的管辖)。所以,律师抛弃外部立场,盖缘于背后有个合理的利益驱动(律师自己也有个律师费之类的利益)。加上法院时常自立规矩,如此更应允许内部立场的选择。
在这里,霍姆斯的两个理由蛮重要。可更重要的是,他从那儿推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啥非要从所谓的客观、中立的外部立场来论说法律,以至非要推出个所谓的“法律科学”?为啥不能从律师或坏人的主观、褊狭(所谓的褊狭)的内部立场来看法律,以得出个实用的预测学?霍姆斯的言外之意是想说明:在法学的课堂上,至少看不出只讲外部的“法律科学”而不讲内部的“法律预测学”,才是对的。于是,我们就瞧见了霍姆斯的经典论说:“法律实际上是对法院判决的预测”。由此而来的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等学科的学问,便在于像律师那样,预测“法律的概念”、“过错”、“故意”、“责任”、“控辩”这些语汇的实际结果。
霍姆斯的发难出现于十九世纪末,但没过多久,便横遭“法律科学”主流话语的大肆围剿,稍后归于沉寂。“法律科学”的鼓吹者宣布,霍姆斯的第一个理由以偏概全了。法院了断案子,有时的确不太规矩,但那是细枝末节,不足挂齿。多数情况下,法院的自我约束堪称一流,它们克己复礼,对明确的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则(“法律科学”通常说的也是这个)毕恭毕敬。如此,怎能说“法律科学”描述的规律毫不顶用?拿霍姆斯的第二个理由来讲,就在当事人中也有虔诚的道德自律优良的好人存在。这些好人,并不算计利益得失,而是自觉守法,并且时常追问自己的良心。即使在律师之中,也不乏这类人。实际上,假如坏人多好人少,社会的规则秩序早就崩溃了。依此而言,“法律科学”的外部立场仍然有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