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出现过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荷枪实弹的军队而任其宰割的惨剧。美国人认为,如果人民手里有枪,就没那么容易成为刀俎上的鱼肉。《权利法案》第二条规定:“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国家的安全是必须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因此,在美国拥有武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宪法权利。生活在这种背景之下的美国人,对中国“文革”期间发生的抄家,非常不能理解。林达的朋友塞琳娜就不相信谁有这么大的胆子。因为她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开枪打死他们”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象塞琳娜那样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的时候,枪口不是针对擅自闯入的夜盗,而是指向了自己的亲人、同学、朋友和过路的陌生人,于是就有了我们听到的不同版本的美国枪击案(正象我们不时听到的中国警察枪杀普通老百姓一样)。
面对时而发生的血案,自然有不少人呼吁“有关部门”加强枪支管理。对中国人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禁枪法是再顺理成章不过的事了。但这顺的只是中国人的理,而不是美国人的理。美国人认为,如果借口几件枪击案就禁枪的话,人民拥有武器的
宪法权利怎么能保障呢?在为一个个的血案而痛心疾首的同时,他们没有忘记另外一个更大的惨案:在二战以前,德国人民是合法拥有武器的。但希特勒上台后,首先搞枪支登记,然后逐步没收了民间的枪支。接着,数不清的犹太人面对武装的党卫军,就只有束手待毙了。
由此可见,美国人不是愿意看到无辜的人倒在血泊里,享受变态的快感。只是他们知道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你不能既吃蛋糕又拥有它(you can’t eat your cake and have it)。人民不可能一方面享受拥有枪支的
宪法权利,又保证没有人会滥用这项权利。如果因为“一小撮人”滥用权利,就限制权利的行使的话,就不会真正享有任何权利。这是权利的代价,是美国人在容忍这片阴影时,心中不熄的光明。知道了这个道理,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美国政府管制枪支的企图一直没能得逞。以后再听到来自大洋彼岸的校园枪声时,我们会多一分理解,少一点幸灾乐祸。
出于同样的道理,正当中国政府为营造航空母舰式的大型企业而绞尽脑汁的时候,美国政府也正在为如何击沉他们的航空母舰而发愁,这就是美国法律分权与制衡机制的最新版本——针对微软的反垄断案。出于对一切压倒性的权力的恐惧,美国很早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并发展出了世界上最复杂,最先进的反垄断法体系。任何企业一旦被认为以其占优势的市场地位打击竞争对手,妨碍竞争,都可能面临起诉。微软由于利用其windows操作系统极高的市场占有率,捆绑销售Explorer浏览器而成为美国政府反垄断部门的眼中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