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保理业务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承办保理业务的银行或专业 保理商在购入应收帐款的单据后,根据是否立即向出口商付款,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到期保 理(Maturity Factoring)和预付保理(Advance Factoring)。到期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有 关单据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并不立即向出口商支付现款,而是确认并同意在票据到期时 无追索权地向出口商支付票据金额。预付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有关单据出售给保理商以后,保 理商立即对其支付票款。由于预付保理较为常见,所以又被称为标准保理(Standard Facto ring)。
再如,依据是否将保理商向进口商公开,又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公开保理(Disclosed Fact oring)和幕后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公开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单据出售给保 理商后,由保理商出面向进口商收款,同时出口商也通知进口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而幕后 保理则是因为出口商不愿让进口商得知其缺乏流动资金而需要保理,因此在把单据出售给保 理商以后,仍然由自己向进口商收款,然后再转交给保理商。
不过在实践中,意义最大的分类是根据保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不同,把保理业务分为双保理 商模式(Two-Factor System)和单保理商模式(Single Factor System)。由于这种类型 区分直接影响到保理业务的流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因此也是我们要介绍的重点内容。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可以把保理商分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顾名思义,位于进口方所 在地的保理商叫做进口保理商,位于出口方所在地的保理商叫做出口保理商。所谓的双保理 商模式,就是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的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 签订保理协议,将其在国外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而由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 订代理协议,向进口保理商转让有关的应收帐款,并且委托进口保理商直接与进口商联系收 款,同时由进口保理商提供坏账担保、债款催收和销售额度核定等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保理商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会员,则进口保理商也必须是该会会 员。国际保理商协会颁布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是规范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 ,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就是以这个规则为基础的。在双保理商模式 下,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只需要与其本国的保理商进行联系即可,这样就避免了法 律、商业习惯和语言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在欧 洲和北美开展的国际保理业务中,大多数采用双保理商模式。 只涉及一方保理商的国际保理业务是单保理商模式,通常适用于进出口双方中有一方没有保 理商的情况。单保理商模式又可以分为直接进口保理商形式(Direct Import Factor Syste m)和间接出口保理商形式(Indirect Export Factor System)。在直接进口保理商形式下 ,由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进行联系,这种形式多用于出口方的客户集中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 的情况。在更为常见的间接出口保理商形式下,则由出口方与本国的出口保理商联系。 总的来说,单保理商模式是国际贸易运用保理业务比较早期时的产物,现在主要适用于国内 保理业务。随着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和保理商业务水平的提高,单保理商模式逐渐已为双保 理商模式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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