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虚构贷款理由,掩盖永久性占有银行贷款不予归还的真实目的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虽然也违反了信贷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本身的制裁手段已经不足以有效惩罚和控制诈骗贷款犯罪。这时,就需要适用金融
刑法的有关规定了。就是说,如果不动用
刑法手段,不通过对诈骗贷款的犯罪人判处刑事罚金,长期、甚至永远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手段,便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银行利益。
这后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应当承认,有形的资金是资源,法律也是资源。普通金融法律法规应被视为银行最重要的资源之一,而金融
刑法又是这些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的保障,因而是一种特别重要的法律资源。
既然金融
刑法是其他金融法的补充法、保障法,那么,如何充分利用
刑法的补充、保障作用呢?这里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
刑法不可不用,也不可乱用。对银行家而言,放着
刑法这一强有力的法律资源不用,显然有些犯傻。另一方面,
刑法并非万能药,不能一有问题就动用
刑法手段。这样,何种情况下该利用
刑法资源保护银行利益,何种情况下动用刑法规范就属于滥用法律资源,就成为现代银行家不能不知晓的问题。
三、对金融犯罪及金融
刑法的两点误解
关于刑法对银行有什么用的问题,至少有两种误解:
第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没有恶意,不实施抢劫盗窃,不把银行的钱错装到自己的腰包里,就不发生犯罪的问题,就与
刑法无关。其实,在金融业,除了象抢劫、盗窃、诈骗银行这些恶意型金融犯罪以外,大量存在的是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所谓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是指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盗用或滥用银行资金、名义或信用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给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资金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灾难性损失的犯罪 。例如,英国巴林银行里森案件 和日本大和银行井口案件 。此类犯罪的特点是其投机性或赌博性、放任性或儿戏性。尽管行为人不具有永久性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但对银行财产的损失结果不积极制止或严重不负责任。一旦造成损失,其数额将可能是巨大的天文数字,它使任何形式的金融犯罪乃至所有形式的犯罪都相形见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