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触犯刑律,卷入刑事诉讼,难于进一步生存。这就是所谓由银行实施的犯罪,即银行本身作为犯罪主体而实施的犯罪,如
刑法规定的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不难设想,如果银行自己被推上了刑事法庭的被告席,对银行的信誉、资产质量、进一步的生存等等意味着什么,是不言而喻的。可遗憾的是,我们许多银行家对此却知之甚少,也许辛辛苦苦糊里糊涂地将自己经管的银行送上了法庭还不知道触犯了哪一条法律。由此说来,不仅对“外贼”或“家贼”的防范需要了解
刑法知识,而且,银行如何保护自己不受法律的追究,也需要熟知经营过程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何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何在。
总之,从这个角度来看,
刑法知识对银行的用处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使银行从业人员知道如何利用
刑法抗制银行外部犯罪分子针对银行实施的犯罪,以减少银行的直接风险;第二,使银行从业人员知道如何根据
刑法防范银行内外不法人员利用银行资源实施各类犯罪,以减少银行的潜在风险;第三,使银行从业人员知道如何依据
刑法避免银行自己触犯刑律,以减少银行自身的法律风险。
此外,更加不容忽视的另一个事实是,现时金融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是,这三类性质的案件常常交织在一起,其结果,1+1+1可能大于3。就是说,当银行外部正面侵害银行的犯罪分子与银行内部利用银行谋取私利的人勾结起来共同危害银行资金安全时,银行所要面对的危险怎样估计都不会过分。例如,在以违规存单为载体的各类犯罪中,同一个案件中既可以看到银行外部诈骗分子针对银行资金安全的犯罪,又牵连着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的银行内部从业人员,甚至还有作为单位的银行参与其中。这样,三类行为加在一起,互为条件,对银行安全形成了更大的压力和危险。因此,预防其中任何一种犯罪,对银行安全来说都具有战略意义。而预防这些犯罪的前提条件,就是了解金融犯罪,了解金融
刑法。否则,面对形形色色的金融犯罪,银行只能处于被动挨打,事后忙于应付案件诉讼的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