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托斯哈吉曼纽:《银行监管和英格兰银行》Christos Hadjiemmanuil: Banking Regulation and The Bank of England
潘攀
【全文】
1984年12月发生的Johnson Matthey 银行事件、1991年7月发生的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银行事件、以及1995年2月发生的中国金融界十分熟悉的Barings(即巴林)银行事件,尽管在少数人心目中造成怀疑,但总的来说,作为英国银行监管者的英格兰银行的声望和地位没有受到影响。
直至本世纪七十年代,英国银行业在形式上是不受监管的,尽管在事实上存在监管。换言之,英格兰银行对英国银行业务和银行机构的监管以非正式的形式存在。1979年和1987年两个银行法生效后,银行监管逐渐形成文化。但是,英国银行监管体制最引人注目的特征之一,即英格兰银行在监管上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多大变化。这种监管权力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表面上矛盾的两种现象:其一,监管权力和监管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其二,这种看似没有依据的监管权力在运用时又可能是漫无边际的。但是,在赞成者看来,这种体制正是英国银行监管灵活性的保证。的确,这种体制似乎有充足的理由:在历史上,这种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保证了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英格兰银行具备资源优势,即金融监管专业能力,技术,信息和财务保证。曾发生的银行倒闭事件不足以推翻这些理由,因为不能指望存在永远成功的全面监管,何况全面的银行监管将导致过高的监管成本并减少边际利益,而且,鉴于放任少数银行倒闭的确有利于整体金融的健康,为防止银行倒闭而实施的过度监管就有损金融市场的竞争。因此,完全消除银行倒闭既不可能,又不可取;过度监管的社会成本将大大高于它带来的利益。
但英格兰银行自由裁量监管方式的合理性还是有疑问的。首先,目前所取得的监管成就能否认为是当前监管体制的必然结果?换言之,如果采用理论上更为优越的其他监管体制,是否就必然达不到这种效果?其次,目前的监管体制是否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例如现在所缺乏的对监管对象(即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保护性程序以及外部控制机制。
哈吉曼纽在《银行监管和英格兰银行》一书中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但该书的研究范围不止于此。在考察英格兰银行监管体制的历史后,作者的重点分析围绕在以下几方面:《1987年银行法》所规定的对存款机构的授权和监管;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政策和自由裁量权;英格兰银行对金融批发市场的监管与1986年伦敦城“大爆炸”的产物《金融服务法》之关系;最后,英格兰银行在监管决策中应承担之责任和公开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