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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拆借合同是否有效

 
  综上所述,这种行为受到金融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否定。另外《商业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对同业拆借的管制。因此可以看出本案的拆借合同在诸多方面违法,在当时造成信贷资金的失控,扰乱了金融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
 
  四、拆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争议也是比较大的。合同无效意味着法律对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不予保护,并且要求恢复到合同未履行之前的状态。《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体现了:一方面,法律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损害;另一方面,法律要强制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首先意味着甲银行应当返还拆借的本金2000万元,而乙银行应当返还好处费10万元。因为乙银行在缔结拆借合同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所以判令乙银行返还好处费是必要的。这使得乙银行通过拆借活动未获得任何收益,从而意味着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主观上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乙银行必须向丙银行支付的利息到底应当怎样判决,一、二审有所不同。笔者以为,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任何人不能从非法的行为中获益。纵观本案,甲银行、乙银行皆有过错,且甲银行为主要过错方。因此判决的结果应当使甲和乙银行都不能从这个违法的拆借活动中
 
  获益。所以一审判决让甲承担70%的利息,而让乙承担30%的利息,无疑减轻了借款人甲的负担,使甲从这次拆借中获益。并且只要求甲银行偿付部分利息,与甲银行作为主要过错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也不相符合。同时鉴于乙银行主观的过错,已经判决其返还所得的好处为主要过错方,其责任反而
 
  减轻了不少,不甚公平。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应当由甲银行偿还拆借款的全部利息是合理的。
 
  实践中,也会有法院认定这种拆借活动违反金融秩序,从而判决借款方返还本金,全部的利息都收归国库所有,这种判决的结果会使双方都无法从拆借活动获益。这种结果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具有处罚性的特点,但是无疑对双方课加的责任过重。而且依《民法通则》,只有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才能追缴双方所得的财产。而拆借行为虽然违法,但主观上很难认定为恶意串通。所以将好处费收归国有恐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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