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针对持卡人的行为的,但是银行也有可能因为特约商户的原因而导致损 失。例如一案例,某甲到某市一娱乐总会消闲,结帐时帐单显示人民币2200元,甲指责店方 宰客,但迫于店方人多势众,被迫交出信用卡。经查信用卡内余额不足,店方巧妙地利用分 单交易,规避了授权以免被拒付。(《新编商业银行业务案例》文汇出版社1998年版)在这 个案例中,店方利用信用卡多次压单,从而规避授权,既违反了与银行的合同,使银行风险 加大,又使持卡人承担了不必要的债务负担,形成了对银行的欺诈。除此以外还有特约商户 伪造签购单等欺诈银行的。在这种情况下,特约商户是故意施行欺诈的一方。
对于特约商户多次压单规避授权故意欺诈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所以不 受刑事处罚,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行为,银行可以根据《
民法通则》第
58条之规定 和《
合同法》第
52条之规定,主张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而要求特约商户赔偿损失。至于 商户伪造签购单欺诈银行的,如果数额较大,其行为便已经构成了典型的诈骗罪。银行可以 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因为特约商户的过失行为导致欺诈发生。例如受理人员没有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 没有核对持卡人的签名,对于已经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仍然接受等造成损失。建行《信用 卡交易退单的规定》中指出,对于非持卡人签名的单据,卡号不清的单据,超过授权限额而 未经授权的单据,分单压印的单据,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等多种情况下的单据,银行可以 向特约商户退单。银行退单后,便可以拒绝向商户付款,但这往往会引起相关的纠纷。商户 可能以双方对于退单条件无具体约定,自己没有核对持卡人的义务等为由来提出抗辩。
因此银行在拟定与特约商户的合同中,就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中可以约 定银行退单的条件,明确退单和要求特约商户承担损失的前提。银行不能以为制定了内部的 单方面的规定就万事大吉了,单方的内部规定是不能抗辩对方的,而应当体现在合同中。确 立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契约观念对商业银行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保护市场的当事人仅仅是 出于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