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银行保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陷阱及其防范
龚英姿
【全文】
常言道:商场如战场,机会往往也是陷阱。有时陷阱是别人设下的,有时则是自己搬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中间业务与法律”第一讲从宏观的角度讲述了银行担保业务中各当事人之间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法律关系,树立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凭证,是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提起诉讼的依据”这样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这一讲将对担保协议和保函这两个在银行担保业务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的合同,对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力图再一次加深对合同条款重要性的理解。
我们已经知道,银行办理担保业务的基本程序是这样的:先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担保申请,银行经审查后与委托人签订《担保协议书》,《担保协议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保证方式,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反担保,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保证期间,双方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然后银行以此为依据,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保函应对出具保函的依据,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函的有效期、用途,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以及保证责任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担保协议书》与保函的内容是一致而且相互衔接的。《担保协议书》与保函中的条款定得不好,就很容易掉入陷阱。
陷阱之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造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994年5月,A公司向银行提出担保申请,请求银行为其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一批原材料)提供履约保函。双方签订了《履约担保协议书》,约定受托银行出具有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受益人为B公司,担保金额为580万元人民币。随后,银行出具了履约保函,保函中写明,“应买方的申请,我行在此开立以你方(即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担保金额为580万元人民币。在你方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如果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我行保证代为支付。”其后,B公司以A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为由,向银行提出索赔。银行收到索赔通知后,复函 B公司:“《履约担保协议书》中明明约定银行出具的保函是有条件的保函,银行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A公司自己不能支付货款时,我行才承担保证责任。据我行所悉,A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这笔货款。你方应先向A公司索要货款。”但是B公司没有就此罢休,把A公司和银行一块告了。法院判决,银行和A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这笔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