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各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帐户个人密码。
5、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帐,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也正处于变革时期,随着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日常进行现金管理的机构不再愿意继续进行现金管理了。但是,由于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等犯罪活动,以及一些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活动越来越严重,人民银行又不得不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一方面仍然采用老的办法,并进行强化;另一方面,也尝试使用一些新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如对大额现金的支付采用登记备案制度。但也许正因为处于变革时期,所以一些混乱也就不可避免。我们在下文中就准备对我国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 我国现金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法律问题表现为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可以有以下几种:
1、 商业银行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1995年,我国颁布了《
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
5条),商业银行与客户已经是平等的主体了,此时,是不是再说商业银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就不大合适了?其实并非如此。尽管专业银行已经向商业银行转变,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规定了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是仍然有效的。从这点来说,商业银行行使的现金管理权是行政法规授予的,其可以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开户单位对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以商业银行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