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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现金管理制度

 
  此外,还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于当天送交开户银行,当日送交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交的时间。此外,开户单位支取现金,只能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4、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权限
 
  为了保证现金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转,该条例规定了开户银行的一系列监督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手段。
 
  首先,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其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例如应该审查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是否写明用途,该用途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等等。
 
  再次,开户银行还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最后,开户银行还可以对开户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处罚。其处罚的手段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其停止违反活动、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三、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专业银行已经在向商业银行转变,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得商业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渐渐松懈。为了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人行在1997年建立起了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制度,它的主要特征在于将现金管理的范围延伸到了储蓄上。具体而言,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重申对客户开立帐户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客户必须使用基本存款帐户支付现金。开户银行必须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2、对储蓄帐户的现金支付进行管理。对于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3、严格禁止公款私存。对于公款私存的规定都来源于《商业银行法》第48条,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在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制度中对此又进行了细化: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以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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