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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二)

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二)


姜丽勇                      


【全文】
  向商业银行借款,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向企业贷款,也是商业银行发展壮大的根基所在。我们曾经提到,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巧妙结合,是一种崭新的信用形式。那么融资租赁与借款的区别何在?经济学家通过精确的演算得出结论――在考虑税收优惠的因素下,融资租赁要比借款合算得多。但这并不能意味着法律人士因此就无事可做。在这里,我们将探讨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在法律制度上的区别,以及如何维护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益。从而使我们对融资租赁的认识更进一层。
 
 
  一、融资租赁还是借款合同?
 
  
 
  《木兰辞》云:“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在法律实践中,也不乏这种扑朔迷离的现象。融资租赁实务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只有租赁合同,没有购货合同;或有租赁合同,也有购货合同,但是购货合同没有履行或者购货合同中的标的物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这一类合同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基于当事人故意,也有可能基于过失。作为出租方的金融机构可能不是很了解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就稀里糊涂地签订了要件欠缺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方也可能因为内部管理混乱,融通资金后监督不力造成履行合同时的严重不当,导致实际履行的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而是借款行为。(参见俞宏雷、王立新《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像这一类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合同。在无法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出租方利用融资租赁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作出对出租方不利的判决。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而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合同”的合同中,则可以以租金的形式,收取高额利息,规避法律对利率的限制。
 
  那么什么是借款合同呢?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将一定数额货币的所有权移转于借款人,借款人则应当归还相同数额金钱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购买承租方指定的物品,租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由此可见,借款合同只涉及货币,是单纯的融资行为,而融资租赁则既涉及贷币又涉及租赁物,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行为。借款合同对贷款用途一般要作出规定,但比较原则。对如何选择供货人和购买何种货物,在借款合同中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毕竟,借款方已经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就有支配的自由。然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虽然是承租方指定的,但是是由出租方花钱购买的,是作为租赁物出现在交易活动中的。这是“融物”性的体现,也是“租”的特性的体现。所以租赁物必须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与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同一的。只有“资”,没有“物”就不能构成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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