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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财产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一)

 
  为什么法律不要求融资租赁的出租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呢?因为在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根据承租方的选择购买租赁物的,供货方也不向出租方交货,而是直接向承租方交货。出租方一般是见不到租赁物的,对租赁物是否有质量问题是根本不了解的。实际上出租方也不必了解,因为这时他的责任主要是向承租方提供资金支持,向供货方支付货款,这正是融资性的体现。所以不应当由出租方承担租赁物的质量责任。供货方作为租赁物的制造者,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所以应由供货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这时候,由谁向供货方主张权利呢?在融资租赁中,供货方和租赁物是由承租方选择的,并且租赁物的质量问题是承租方最关心的,所以由承租方行使权利比较合适。但是租赁物的买卖合同是由出租方与供货方签订的,承租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没法主张合同权利。法律对此的解决办法是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由出租方把权利转让给承租方行使。《规定》与《合同法(草案)》对此都作了规定。不过出租方要注意的是,出租方应及时采取措施,行使或转让向供货方的索赔权,如果怠于采取行动而造成承租方损失扩大,出租方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B租赁公司不因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而承担责任,A厂也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给付租金。应由B租赁公司向C公司索赔或由B租赁公司将索赔权转让给A厂行使。
 
 
 
  (二)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否应当承担风险责任?
 
 
 
  融资租赁中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因为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比如火灾、洪水、雷击等原因)而毁坏或者灭失。这在法律上称为风险。这时应当要求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承担损失呢?
 
  在财产租赁中,一般认为应由出租方承担风险责任。划分风险责任承担的根据是所有权人承担风险责任。财产租赁中,出租方虽然把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转让出去了,但是所有权仍在他的手中。所有权人一般对于租赁物的存在状态最为关心。所以由出租方承担风险责任比较适合他的身份,也能够督促他关心租赁物的存在和使用状态。而承租方一般租期不会太长,租赁物毕竟不是自己的东西,肯定要还回去的,只要他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法律是不会苛求他承担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的。
 
  在融资租赁中,情况就有所不同了。租赁物是出租方花钱买的,出租方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是出租方一般是见不到租赁物的,他也没有必要去确认承租方指定的租赁物是否存在。出租方只要付了款,他的主要义务就解除了,出租方的收益主要通过把设备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利润摊入租金来收取。承租方是货物的受领人、保管人,而且他占有、使用的期限间都特别长。租赁物的状态对于承租人来说最重要,关系到他的业务的开展。所以如果发生了风险,让出租方这种连租赁物面都没见过的当事人去承担责任,有点说不过去。而让承租方去承担风险责任,则可以督促他去关心租赁物的存在状态,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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