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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财产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一)

融资租赁与财产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一)


姜丽勇                      


【全文】
  1952年5月,美国租赁公司的创立标志着融资租赁业的诞生。此后几十年间,融资租赁业发展非常迅速,据1993年世界租赁年报的统计,在全球范围内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货款市场的一种筹资方式。在我国,从1981年2月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至今,租赁公司和兼营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已达400余家。
 
 
 (一)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B租赁公司应A厂的请求,购得A厂所指定的C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的设备一套,租给A厂使用。设备运到之后,A厂发现该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遂决定停止向B租赁公司支付租金。B租赁公司与A厂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偿付租金与利息。
 
  这场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B租赁公司是否应当对租赁物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纠纷不是发生在融资租赁之中,而是发生在财产租赁中,问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财产租赁是指一方当事人将某一特定的财产交与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报酬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交易行为。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称为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报酬的人为承租人。财产租赁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纳入的有名合同。该法第139条规定:“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可见财产租赁中,出租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租赁物,如果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承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这时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称为瑕疵担保责任。因为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购买的,所有权也是归出租方的,在租赁物没被出租之前,也是由出租方进行保管的,所以这时租赁物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出租方是很清楚的。出租方如果把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租给承租人,出租方是有过错的,而且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在财产租赁中让出租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然而融资租赁是否等同于财产租赁呢?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本案中的B租赁公司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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