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我国《
证券法》没有规定由于内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台湾《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规定:违法进行内幕交易者,应就消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股票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的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请求,将责任提高至三倍。韩国《证券交易法》第106条规定,根据因不公平行为形成的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受害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有权要求不公平行为人赔偿损失。美国的证券交易法律也规定受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内幕交易者赔偿损失,然而,由于受害者往往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受损,也没有足够的权力和力量调查内幕交易,因此通常只能在主管机关的调查结束后方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内幕交易的受害者进行民事救济,中国《
证券法》没有专门加以规范,相对其它国家而言,中国的证券市场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其对内幕交易的处罚主要采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行政责任 我国证券法第19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常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的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内幕交易的刑罚,世界各国以自由刑为主,普遍采用罚金制。目前有对内幕交易处罚加重的世界性趋势。美国的《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罪行为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10万美元以下罚金,《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提高了故意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对个人的刑期上限延长至10年,罚款可高达100万美元,法院对非自然人的企业组织的罚款从50万美元提高到250万美元。新加坡1986年的新《证券业法》取代了1973年《证券业法》,新法案对犯内幕交易罪的罚金从3万新加坡元以下提高到5万新加坡元以下,监禁最长为5年延长到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