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平、公开、公正 “公平”指任何投资人在证券交易中,不应有“特殊优势”,投资竞争与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公平的;“公开”指发行公司、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商、投资顾问及证券交易所等主体在采取涉及市场的行为时,应履行必要的公开义务;“公正”不仅包括市场主体和法律对前面两项所作的事实和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或运行程序符合法律制度的规范。投资股票所带来的风险,不外是投资人对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市场以及经济动向无法做正确投资判断而引起,内部人员利用其他投资人无法获得的内幕信息的优势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是不公平的,使大多数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是不公正的,而且将造成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不信任感,阻碍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禁止内幕交易是公平的证券买卖,公开的投资环境,公正的市场法制的必然要求。
二. 内幕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
刑法》第
180条和《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内幕交易罪主体
从证券内幕交易的主体上讲,各国法律都对何为内幕人员作了规定。美国称内幕人员为“内部人”,包括(1)公司董事、经理和监察人;(2)公司内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3)公司的员工;(4)公司本身。以上称之为“传统的内部人”。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偶然了解和掌握内部情报的人员,比如公司的会计师、律师等人,这些人基于自己从事的业务关系而获得公司和股票持有人的情报,因而与公司和股票持有人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用关系。这一类人士被称为暂时的内部人或准内部人。澳大利亚1976年以前各州(除新南威尔士州)对内幕人员一直限制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即董事、秘书和雇员,同年的统一证券行业规则将内幕人员的定义扩展到任何一个与公司有“联系”的人,当然包括获悉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人。我国台湾地区的
证券法把内部人分为三类:(1)公司内部人,包括董事、监察人、经理人,超过10%股份的股东;(2)准内部人,包括基于法定权限,知悉该公司内部消息的人和因契约关系的缔结或履行而知该消息的人。(3)消息受领者,即直接从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处获得消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