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金融新秩序与香港

国际金融新秩序与香港


饶余庆


【全文】
  编者按:作者饶余庆先生是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教授,国 际知名学者。本文系其一篇论文 之摘要,1999年6月9日发表于香港《信报》,在海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经作者授权,由本期 《金融法苑》执编郭雳校改缩编,在此刊出,以飨读者。(“金融新秩序”对应之英文为“ New Financial Architecture ”,简称NFA,港直译作“金融新建筑”。)
 
  
 
 
  一、背景与分析
 
  布雷顿森林体制(即联合国主持下的固定汇率制)的崩溃,可说是“二战”结束后,国际金 融领 域的最大灾难。该体制固然有许多缺点,但却在25年的时间里,大致保障了自由世界国际金 融的稳定以及经济的繁荣与增长。其解体之时,正值货币主义抬头。此学派极力鼓吹浮动 汇率制,认为汇率自由浮动,加上期汇市场的广泛使用和发展,便可解决所有国际金融问题 。30年来的事实,完全否定了这种过分简化的理论。实际上,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危 机非但没有消失,反有变本加厉之势。为简便起见,我们可将布雷顿森林体制崩溃后的种种 金融危机,分为以下几类: (一)牵涉主要国家货币——美元、英镑、日元等的汇率危机。 (二)国际收支失衡的危机。其中以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所直接造成的国际收支危机为最显著 的例证。 (三)第三世界债务危机。1982年夏,墨西哥宣布无法偿还外债,接着许多拉美、亚非、东欧 等国也纷纷要求暂缓偿还外债。 (四)证券市场危机。1987年10月,因美、德两国在利率和汇率问题上发生歧见,导致华尔街 股市暴跌,触发全球性股灾。 (五)地区性货币集团的汇率危机。最显著的实例是1992至1993年间的欧洲汇率机制危机,导 致英、意两国被迫退出。 (六)货币与债务混合的危机。主要实例是1994至1995年的墨西哥危机、1998年8月的俄罗斯 危机和1999年1月的巴西危机。 (七)货币、银行和债务混合的危机。最显著的例证是历时已两年,至今尚未结束的亚洲金融 危机。就范围之广、时间之久和影响之大而论,亚洲金融危机可说是“二战”结束以来,最 严重的危机。 上述危机,强调了一个不容逃避的事实,即重建国际金融新秩序,已变得刻不容缓。
 
  二、康德苏眼中的“金融新秩序”五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康德苏在1998年10月就金融新秩序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自己 的看法: (一)高度透明。各国政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都有责任向公众经常地、准确地披露政策 、法令、措施以及业务与财务状况。 (二)银行与金融制度的改进。各会员国须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制度,采用国际认可的会计、 审计、保险、支付系统等方面的一贯性准则。 (三)私营机构的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各国财金当局应加强与私营机构的沟 通与合作,鼓励私营机构参与金融危机的预防、债务的重整、国际债券条款与巴塞尔资本充 足比率的修改、应急信贷额度的提供等活动。 (四)有序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特别是资本流动的自由化,须在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业已 相当完善的前提下,按部就班地进行。 (五)国际金融市场的现代化。各会员国的金融部门,须尽快地采取国际公认的财政与货币管 理、会计审计、企业管治及破产法的准则。 上述原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金融新秩序”,如没有这些支柱,便难以长期维持。然而, 它们也只是必要的,而非充分的条件。单靠上述五大原则,“金融新秩序”未必就能成功。 例如,康德苏在声明中,对国际汇率稳定的问题只字未提;但是很显然,“金融新秩序”如 不能维持汇率的一般稳定,而任由汇率危机不时爆发,则该名词便毫无意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