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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的法律问题

 
  那么银行是否可以享有这种不动产留置权呢?保管箱以相联的金属柜或盒的形式存在,不易移动,并且置于地下库房中,配以监控和保卫设施,如果将保管箱移到它处将丧失其保密和安全性,可见保管箱应视为不动产。银行以保管箱中的物品抵偿对逾期租赁用户的债权与不动产留置的法理是一样的。可是我国立法并未肯定不动产留置,银行对保管箱的物品的留置权就失去了法律支持。那么银行的做法有没有合法性呢?应该说是有的,因为银行对于逾期租赁的用户的权利是以合同的形式肯定的,民法的精神是允许在法无明定时双方当事人自行创设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的,这正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因为此时银行此时所行使的权利是符合法理的,所以并不违背公平原则。也不构成格式合同中对弱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因此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我们仍然要呼吁对不动产留置权进行肯定,或者直接对银行行使保管箱物品的留置权予以肯定,以便做到有法可依。
 
  可是,在上述建行的租赁规章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银行处置存物所多出的部分到底应当怎样办?因为此时银行的债权已得到满足,所以多余的部分银行应当采取提存的方式消灭合同,而不能由银行自行处置。否则即便银行处置了,租户仍应有权要求返还。
 
  另一方面,在租赁保管箱时,银行一般要求用户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租用人退租时可凭保证金收据取回保证金。如租赁逾期租户未续交租费,银行有权停止开箱,并从其保证金项下扣缴租费。这种保证金额又称押租。出租人取得押租,在租赁关系终了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如承租人有租金或其他债务不履行,出租人可以扣去相应金额,只就其差额返还给承租人。押租的目的在于担保承租人租赁债务上的履行。就保管箱而言,主要是迟延租金以及银行在租用人逾期经催告仍不退租或续租时凿箱等费用的支出。对于押租,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甚至刚刚出台的统一合同法也无明文规定。可是在实践中押租却颇为常见,如上所述银行通过订立合同来肯定收取押租的权利是应当肯定的。
 
  实务中,如租户逾期,银行一般应首先以押租来抵偿租金和其它支出。如不够补偿,银行可以以存物抵偿。多余部分应当返还给租户或提存。其中,也要注意履行催告的义务,并给租户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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