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管箱逾期的处理
保管箱的租赁到期,用户应当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如用户逾期未采取措施,银行应当怎样做呢?在此我们将结合建设银行开展保管箱业务的规定和租约进行分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租用人逾期超过一年,银行应发出逾期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后两个月租用人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银行应与公证处联系办理凿箱,箱内所有财物按租约章程有关条款处理。那么,箱内的物品到底怎样处理呢?建设银行所提供的租约范本中规定:公证凿箱后,代保管人书面限期催告租用人办理续租、退租等手续,如再逾期不理,代保管人有权处置箱内存物,所得价款抵交租用人所欠费用。多余部分租用人可在一年之内领取,超过一年由代保管人自行处置。
用户届期不交租也不退租,银行就可以将保管箱内的东西拿出来,并可以以处置存物的价款来充抵租用人所欠的费用,这非常类似于法律上规定的留置权。什么是留置权呢?依照我国担保法和
合同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譬如张三有一批木材,送到家具厂去加工一套家具。家具厂按期完成了工作,但是张三却拿不出加工费,家具厂就可以将加工好的这套家具拍卖或变卖来补偿加工费,这就是留置权的行使。但是法律只规定了四种合同发生的债权可以行使留置权,租赁合同不包括在其中。也就是说,在保管箱租赁合同中,银行不享有我国法定的留置权。
可是,国外民法中却肯定了特定情况下出租人的留置权,即不动产的出租人就其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对于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的物品有留置权。例如房屋的承租人于租赁到期时失踪,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占有并以房屋中的物品来充抵逾期的房租。德国民法典559条、瑞士债法272条、日本民法典312条都肯定了该留置权。其具体要件是,1、须为不动产的出租;2、留置物品应置于该不动产中;3、所担保的债权为租赁契约而产生的债权,大致可分为租金债权和损害赔偿债权;4、留置物品应为担保债权清偿所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