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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理学研究述评

 
  5.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
 
  个体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比较复杂,易生歧义。有学者认为,集体人权可从国际和国内加以划分,如国际上的国家、地区、国家集团、国内的种族、民族以及称之为特别主体的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等。他们是个人的联合体,有共同的权利要求或应该予以特殊的保护。这些划分,标准不同,角度不同,意义不同,因而差别很大,不能等量齐观。但相对于个人人权来说,它们明显地是不同于个人的一种群体、集体或聚体权利。所以,只讲个人人权, 否认集体人权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们是一种客观存在。有学者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从形态上划分为个体私人权利、个体协同权利、群体共有权利、个体共有权利、集体公共权利、共享的公共权利、个体与集体并有的权利等等。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如下情形:平等并存,互不侵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互对立或对抗。有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是统一的、一致的。有的学者认为,对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关系,应作具体分析,笼统地说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是不符合实际的。社会主义社会既重视和保护个体人权,也重视和保护集体人权;集体人权以个体人权为基础,重视、保护和发展集体人权,最终要落到个人人权并为个人人权服务。所以,不能把二者绝然对立起来。
 
  6.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
 
  有学者认为,在现代,人权不是超阶级、超社会、超国家的。我们研究的也是阶级社会的人权,因而不能说人权有普遍性或共同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反映了一部分客观情况,如各个国家、地区,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人那里,对人权的概念和内涵者各有各的看法,有的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这说明人权是有阶级性的。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否定人权的确有它普遍性或共同性的一面,否则无异于否认国家已经批准加入,或在道义上赞同和支持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也会给人一种错觉,似乎在国际人权活动中,只有斗争而无交流与合作,只有批评、遣责而无其他的共同语言。显然,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样。所以,多数学者认为,否认人权的普遍性或共同性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也不利于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应予改变。
 
  7.人权与法律权利
 
  学者们认为,人权与法律权利(也即西方法学中通常讲的实在法的权利,包括国内法和公认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具有密切联系,人权需要法律来保障其实施;绝大部分人权需要同时具有法律权利的性质,但人权与法律权利并不是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反过来,更不能说所有法律权利都属于人权的范畴。
 
  纵观近年来我国人权问题的研究历程,尽管起步较晚,研究过程中也受到某些干扰,但方向是正确的,发展是健康的,它对推动我国人权法制建设和人权法学意识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九、关于法文化问题
 
  近年来,一个新的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法律文化”,正日益引起不少法学工作者的注目。“法律文化”这一新课题的出现,使法学理论步入更深层次的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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