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否定公、私法划分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法学界普遍引用列宁关于不承认任何“私法”的论述。对此,已有学者撰文指出该论述的译文本身有误,其中关键的“私的”一字被误译为“私法”。其实,列宁这段话是讲在新经济政策实施时,在经济领域中一定的私人资本主义关系许可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这种关系进行调整,因此论述的是国家干预的政策问题,并非谈论公、私法的划分问题。故此,法学界原来对列宁这段话的理解是不准确的。1987年10月新版本的《列宁全集》中文译本已纠正了这一翻译错误(见第42卷第427页)。
通过深入的思考和讨论,学者们认识到,以往否定社会主义社会公私法划分的观点,是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而现在中国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模式的重大突破。因而需要重新认识公私法的划分问题,纠正以往的这一观念,承认公私法划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七、关于“法本位”问题
关于法的本位问题,是近年来一些法学家特别是青年学者最为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这是由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引发的一次大讨论。
在更新法律观念的探索中,有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实现形式的观点。不少学者赞同这种观点,认为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建构中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并围绕着权利和义务何者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或“本位”展开了讨论,因而形成了“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重心)论”、“权利义务之本位(权利义务本位)”三种基本观点。
权利本位论者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中,权利是第一位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须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在法无明文限制或强制的行为领域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只有在承认权利是义务的依据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义务本位论者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更为重要,因为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在于实现社会控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规范手段,主要通过义务规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来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
保护的通过对违反义务者的行为的纠偏来实现的。因此法律的重心在于按照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设定义务,并规定与此相关的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权利义务之本位论者认为,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律的本质的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是统一的,它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无须设定何者为主。
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讨论,尽管认识不一,但都反映当今中国社会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在民主法制建设中,人们法制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可以说,这是在中国法学领域,形成学派的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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