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继承性问题的解决,给法学研究和法学的发展,打开了新的局面。对法制建设,特别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快经济立法,大胆吸收、借鉴,甚至移植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及地区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及有关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教条主义观点的影响,我国法学界普遍否认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并认为划分公法和私法,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制和法学的特有现象。
我国法学长期否认公私和私法划分,主要的理论根据是:
从所有制角度看,“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认为私法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已不复存在,因此相应的私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私法的划分也就自然消失了。从掌握政权的阶级看,“国家权力回到人民的手中,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也就消灭了公法存在的根据”。这是因为“公法是人民和权力分隔的表现”,当人民掌握权力时,“原来意义上的公法也就不存在了”。就法律关系的调整而言,“不承认任何私法,……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扩展了国家对于私法的关系的进一步作用”。这一观点源于我国1956年翻译出版的列宁的论述。以法律的阶级意志性为出发点,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它从来就不存在什么‘公法’与‘私法’之分。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抹杀了法律的阶级本质。从法律的历史类型看,公、私法的划分是资本主义法律的特有现象。因此,在资产阶级法制的废墟上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就不应当
再沿用公法和司法的划分。从社会主义社会中利益的统一而言,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抗性”,保证了两者的“紧密结合”,因此公、私法的划分也就失去了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步认识到,对于公私法划分问题,需要用新的理论重新研究,重新认识。从科学的观点说,任何一种理论观点,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人们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在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模式时,当我们的头脑被旧的传统观念禁锢时,上述观点自然被人们广泛接受。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进行和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这一目标模式的逐步确立,这种观点就势必发生新的变化。
由于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经济成分是多元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成并存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而否认公、私法划分的根据之一,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消灭和纯粹公有制的建立,既然清一色的纯粹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特别是在其初级阶段上不可能存在,那么否认公、私法的划分的所谓经济基础,也只能是一种奢谈或主观想象。
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在理论上把所有制形式作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基础,也是一种误解。因为公私法的划分,并非在所有资本主义国家中都得到了认可,实际上,在普通法国家中并不存在这种划分,而是主要流行在大陆法系国家。从历史上看,罗马法学家在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最早提出了公、私法的划分问题,然而现代私法则是随着十一世纪以来的罗马法的复兴而逐步完成的。由于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对罗马法的传播制定了成文的私法、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像英国那样强大的法院体系,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联邦制对于统一的公法的阻碍,使得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成为定局。与此相反,普通法系国家则把公、私法的内容溶入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中。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虽都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而它们对公、私法划分的态度并不一样,这正说明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并非公、私法划分的根本标准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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